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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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9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6 10款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釋:
若繼承財產原未達課徵標準而免繳納遺產稅者,因為沒有一再課徵遺產稅的情形,依規定仍須納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impy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111年度以後 (更改)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八十九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下部分。
pqoo0214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保險法 第 112 條 (受益人之權利)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3/102.1.18%E9%99%84%E4%BB%B6%E5%AF%A6%E5%8B%99%E6%A1%88%E4%BE%8B-%E8%B2%A1%E6%94%BF%E9%83%A8.pdf
fireelena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16
16-1
不用計入遺產總額
6物調
日常89萬
工作50萬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