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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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列舉13款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包括捐贈政府公益、指定受益人保險金、5年內已納稅財產、道路用地等。
Q · 哪些財產可以不算進遺產、不用繳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共有13款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最常見的是第9款「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此外捐贈各級政府與公益財團法人、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與專利、日常生活用品72萬以下、職業上工具40萬以下、死亡前5年內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確有證明無法收取的債權等,都能合法不計入。關鍵在於申報時主動列報並備齊證明文件,稽徵機關不會主動提醒你申請。
白話解讀
絕大多數人一輩子只聽過遺產稅的一個規避方法:買保險。但這條法律其實給了十三個出口。捐給政府、捐給公立學校、捐給財團法人、日常生活用品七十二萬以下、職業工具四十萬以下、自己創作的著作權和專利、五年內已納過遺產稅的財產、道路用地、債權證明無法收取的部分、配偶子女自己原有的財產——全部不計入遺產總額。這十三個出口長什麼樣子,決定你家能合法留多少給下一代。而最有名的那個(第九款的人壽保險金)要真的免稅,有一個前提你不能漏:必須是「指定受益人」的保單。指定成遺產或沒指定,整筆保險金會被吸回遺產課稅。實質課稅原則近年也盯上這個缺口:死亡前短期、高額、帶病投保會被打回原形。這條法律不是保證免稅的護身符,它是一張需要你看懂細節的地圖。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為遺產稅的不計入項目規範,以列舉方式訂出13款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涵蓋公益捐贈、文化與自創著作、基本生活用品、職業工具、指定受益人保險金、5年內已納稅財產、道路用地及無法收取的債權等,是計算應稅遺產時的核心減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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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金真的可以完全不計入遺產嗎?▾
要有「指定受益人」才算。第九款明寫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才免稅。沒指定受益人、指定為遺產、或指定人先於被保險人過世,保險金都會進入遺產。近年實務有實質課稅原則的挑戰:死亡前短期、高額、帶病投保,稅捐機關會將保險金實質視為遺產課稅。買法很重要,越早、越分散、越接近長期儲蓄性質越安全。
Q2房屋旁邊的路很久以前就被人走,這算道路用地可以免稅嗎?▾
第十二款規定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不計入,關鍵在經主管機關證明。很多老屋旁的窄巷早被當道路用卻沒辦道路編定,可向地政事務所或工務局申請證明,拿到就能免稅。但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仍要計入遺產總額。
Q3五年內剛繼承過的財產再繼承一次要繳兩次稅嗎?▾
不用。第十款規定5年內已納過遺產稅的財產再繼承時不計入遺產總額。超過5年到9年則適用第17條第七款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家族繼承有時連環發生,保留每次的遺產稅完稅證明非常重要,否則這個免稅優惠會在文件遺失中消失。
Q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什麼?▾
列舉13款計算遺產稅時不納入遺產總額的財產,是遺產稅最重要的減項,多數人只知道保險一項。
Q513款不計入項目可以分成哪幾類?▾
大致分四類:公益捐贈(1-3款)、家庭與基本生活保障(5-7、11款)、避免重複課稅(10款)、特殊財產與保險(4、8、9、12、13款)。
Q6什麼叫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
保險契約約定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給付給特定受益人,此時不屬於遺產;受益人欄空白或指定為遺產則計入。
Q7不計入遺產總額和扣除額差在哪?▾
不計入(第16條)是根本不納入遺產總額;扣除額(第17條)是先納入再扣除,兩者計算位置不同。
Q8不計入遺產的項目怎麼申報?▾
死亡後6個月內辦遺產稅申報時,於不計入欄主動列報並附證明文件,事後補列可能錯失優惠並被加罰。
Q9道路用地免稅證明怎麼申請?▾
向地政事務所或工務局申請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證明,取得後依第12款列報不計入。
Q10保險金免遺產稅怎麼規劃才安全?▾
務必指定受益人,並早規劃、分散、中長期繳費,避開死亡前短期高額帶病投保的實質課稅特徵。
Q11被否准不計入怎麼救濟?▾
先確認否准依據(金額超限、非指定受益人、文件不足),第6、7款可部分免稅;必要時申請復查、訴願。
Q12保險金免稅 vs 實質課稅 哪個說了算?▾
原則上指定受益人免稅,但死亡前短期、高額、帶病投保時實質課稅原則優先,保險金會被視為遺產課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是否適用第9款 | 風險 |
|---|---|---|
| 指定特定受益人 | 適用,原則不計入遺產 | 死亡前短期、高額、帶病投保仍可能被實質課稅 |
| 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欄空白 | 不適用,全額計入遺產 | 整筆保險金回到遺產課稅 |
| 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或「遺產」 | 視具體約定,常被認列入遺產 | 易被認定屬遺產而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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