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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5 條(視同遺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2.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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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7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雖然配偶間贈與免稅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II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 民法1148-1 I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個人質疑: 民法1148-1間接影響到遺產及贈與稅法15條 個人認為,立法者基於「稽徵便利性」,將原屬正當的贈與行為,一律視為預設為預謀規避遺產稅,可能偏離社會事實 再者,此種一律「視為」,而非採取「推定」的立法規劃,讓人民毫無舉反證的機會,可能違法憲法7平等原則、憲法15財產權(違反憲法23比例原則) 詳見下方新聞案例(雖涉及資源分配,立法者享有高度形成自由,但夫妻間贈與,涉及婚姻制度,個人認為應提高審查基準至中度審查) II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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