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遺產總額包含被繼承人死亡時依第 1 條的全部境內外財產,依第 10 條估價,扣除第 16 條不計入項目。
Q · 遺產稅的「遺產總額」到底包含哪些財產?
死亡時依第 1 條的全部財產,扣除第 16 條不計入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4 條,遺產總額包含被繼承人死亡時、依第 1 條應課稅的全部財產,並依第 10 條以死亡日時價計算價值,但第 16 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者除外。所謂全部財產不限不動產與存款,還包括股權、債權、保單、智慧財產權,甚至加密貨幣;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連境外財產也要計入。算出總額後,再依第 17 條扣除額、第 18 條免稅額遞減,才得出實際課稅的遺產淨額。
台灣人算遺產稅最常犯的錯,是搞不清楚計算的起點。你盯著新聞寫的「免稅額一千三百多萬」,以為低於這個數字就沒事,其實前面還有一道更根本的關卡:遺產總額。這條法律告訴你,你爸過世那一刻,他在台灣、中國、香港、日本的所有財產、房子、股票、存款、債權、甚至加密貨幣,原則上都要進入這個總額。然後按 §10 的估價規則算出一個數字。再來才輪到 §16 把十三種東西剔除、§17 扣除配偶子女的額度、§18 用一次性免稅額。你以為的「遺產」通常只是冰山一角,沒算進去的那些才是被稅務機關查到時最痛的。這條不教你怎麼省稅,它教你怎麼把你家的財產全貌看清楚——看不清楚的那部分,就是你繳冤枉稅的地方。
遺產總額是計算遺產稅的起算基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4 條,指被繼承人死亡時依第 1 條規定應課稅的全部財產(含境內外不動產、存款、股權、債權等可金錢評價之權利),並依第 10 條的時價規則計算其價值;惟第 16 條明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不包括在內。它是遺產稅漏斗的最頂層,後續再經扣除額與免稅額收斂為課稅遺產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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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14 寫「依第一條規定之全部財產」,而 §1 規定經常居住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境內境外全部財產都課遺產稅。漏報後日本財產一旦移轉,CRS 資料會流回台灣稅務機關。注意台日之間沒有含繼承稅的雙重課稅協定,日本當地可能也要繳相續稅,宜先諮詢日本稅理士。
原則按持分認定,但稅務機關會要求你證明哪一半真的不是被繼承人的。若無清楚資金來源證明(薪資匯入、投資獲利來源),整個帳戶可能被認定為遺產。平常就應保留資金流向紀錄,不要等出事才找證據。
依 §10,上市櫃股票按死亡日收盤價核定;若為假日則以最近一個交易日價格計算,非上市公司股票按最近年度股東權益淨值計算。這也是為何遺產規劃常建議死亡前避免大量買進波動大的股票,以免拉高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死亡時依第 1 條應課稅的全部財產,依第 10 條估價、扣除第 16 條不計入後的總值,是遺產稅計算的起點。
境內外不動產、存款、上市櫃與未上市股權、債權、保單、智慧財產權,甚至加密貨幣,只要能金錢評價原則上都算。
第 16 條列舉的排除項目(如部分人壽保險金、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於計算總額時不予納入。
總額是最頂層大數字;淨額是扣掉不計入、扣除額、免稅額後的金額,乘稅率才得應納稅額。
盤點死亡時全部境內外財產,逐項依第 10 條時價估算(不動產用公告現值、股票用死亡日收盤價),加總後剔除第 16 條不計入項。
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境外不動產、帳戶、股權按死亡日時價換算新臺幣計入;CRS 資料常可佐證。
課稅淨額=遺產總額−不計入−扣除額−免稅額(1,333 萬),再乘 10/15/20% 累進稅率。
死亡證明、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清冊、各項財產所有權與估價證明,6 個月內申報。
要。依 §14、§1 仍屬可金錢評價財產,按死亡日市價計入;繼承人動用時金流會留下軌跡。
| 層級 | 內容 | 作用 |
|---|---|---|
| 遺產總額(§14) | 死亡時依第 1 條全部財產,依第 10 條估價 | 課稅起算的最頂層大數字 |
| 不計入遺產總額(§16) | 法定排除項目 | 從總額中剔除 |
| 扣除額(§17) |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喪葬費等 | 再行減除 |
| 免稅額(§18) | 現行 1,333 萬元 | 一次性減除 |
| 課稅遺產淨額 | 前述遞減後餘額 | 乘累進稅率得應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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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總額應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依第一條規定之全部財產,及依第十條規定計算之價值。但第十六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不包括在內。
立法理由明訂遺產總額之計算標準。
明訂遺產總額之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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