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採三級累進:課稅遺產淨額五千萬元以下課 10%、超過五千萬至一億元課 15%、超過一億元課 20%。
Q · 遺產一億元要繳多少遺產稅?
看課稅淨額不是遺產總額,超過一億的部分才課 20%
遺產稅不是按遺產總額課,而是先減除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算出「課稅遺產淨額」後,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三級累進課徵:五千萬元以下課 10%、超過五千萬至一億的部分課 15%、超過一億的部分課 20%。這是邊際(超額)累進,不是全額套單一稅率。例如課稅淨額剛好一億元,稅額為五百萬加七百五十萬,共一千二百五十萬元。
遺產稅曾經最高 50%,很多富豪想盡辦法規避,反而讓國庫收不到錢。民國 98 年政府做了一個實驗:砍到單一稅率 10%。結果稅收不減反增,因為規避誘因消失了。但十年後又有新問題:單一稅率等於「遺產兩千萬」和「遺產二十億」繳同樣比例,社會覺得不公。民國 106 年改成現在的三級累進:五千萬以下 10%、五千萬到一億 15%、超過一億 20%。看似簡單的三段,藏著整個稅制的設計哲學。對你來說重要的是:五千萬和一億這兩條線踩過去,差的不只是幾個百分點,是幾百萬的現金差距。遺產規劃的目標不是零稅,是讓整體財產分布在有利的稅率級距上。這就是為什麼家族會用生前贈與、保險、信託、分批傳承等工具,在最低級距多過幾次,總稅負就低得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為遺產稅之稅率規範,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法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為稅基,採五千萬元、一億元兩道門檻之三級超額累進稅率(10%、15%、20%)課徵,逾門檻部分始適用較高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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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課稅遺產淨額」不是遺產總額。假設總額 1 億,扣掉免稅額、配偶、子女、父母扣除額與喪葬費後,淨額可能約 7,500 多萬,稅額約 888 萬。扣除額種類很多,常被漏算的是未成年加扣與身心障礙扣除額,遺漏會多繳稅(數字請以現行法為準)。
因為贈與可分批,年年用免稅額累積移轉,幾十年下來壓低最終遺產淨額,讓遺產停留在低稅率級距。但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特定親屬會被拉回遺產重算(第 15 條),所以規劃必須趁早。
對比國際其實不算重。美國、日本最高遺產稅率達 40%–55%,台灣 20% 在已開發國家偏低,且級距只有三級(國外常見五到十級)。低稅率加簡單級距是台灣稅制的戰略選擇,目的是降低規避誘因與資本外流。
先算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減免稅額與扣除額),再依第 13 條三級累進:五千萬以下 10%、五千萬至一億 15%、逾一億 20%。
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第 18 條)與各項扣除額(第 17 條、17 條之 1)後的金額,才是遺產稅真正的稅基。
只就超過各級距門檻的部分適用較高稅率,五千萬以下永遠課 10%,不是全額套單一稅率。
遺產稅課死亡時遺留的財產、贈與稅課生前無償移轉;兩者都採三級累進,分批贈與可壓低最終遺產級距。
淨額剛好一億稅額一千二百五十萬;但總額一億扣掉免稅額與扣除額後淨額通常更低,實際稅更少。
被繼承人死亡後 6 個月內,向其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第 23 條),可申請延長 3 個月。
稅額 30 萬以上且現金繳納困難,可申請分 18 期以內分期繳納,或以課徵標的物等實物抵繳。
提早用每年贈與免稅額分批移轉、運用不計入遺產的保險(第 16 條第 9 款)、善用各項扣除額把淨額壓在低級距。
贈與可年年用免稅額分批、長期壓低遺產淨額;但死亡前二年贈與會被拉回遺產重算,要趁早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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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各項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課稅遺產額在五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三。 二、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 三、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 四、超過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 五、超過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九。 六、超過四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 七、超過五十萬元至六十五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四。 八、超過六十五萬元至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七。 九、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十、超過一百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三。 十一、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 十二、超過二百萬元至三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 十三、超過三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四。 十四、超過五百萬元至七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八。 十五、超過七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二。 十六、超過一千萬元至二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六。 十七、超過二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立法理由一、參照美、日法例,確立課稅遺產額之計算方法。 二、遺產稅之課徵、社會意義重於財政意義,故降低累進稅率,俾能在不違背民生主義均富精神之原則下,以較溫和之稅率,消弭逃漏動機,建立自動誠實申報納稅制度。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二。 二、超過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 三、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一十四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 四、超過一百一十四萬元至一百六十二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 五、超過一百六十二萬至二百一十六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九。 六、超過二百一十六萬元至二百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 七、超過二百七十萬元至三百五十一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四。 八、超過三百五十一萬元至四百零八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七。 九、超過四百零八萬元至五百一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十、超過五百一十萬元至七百六十五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三。 十一、超過七百六十五萬元至一千零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 十二、超過一千零二十萬元至一千四百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 十三、超過一千四百四十萬元至二千四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四。 十四、超過二千四百萬元至三千三百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八。 十五、超過三千三百六十萬元至四千八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二。 十六、超過四千八百萬元至九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六。 十七、超過九千萬元至一億六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二。 十八、超過一億六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十。
立法理由為達到平均社會財富,對不勞而獲者加重稅負,故將課稅級距作適當調整。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六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二。 二、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 三、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 四、超過三百萬元至四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 五、超過四百五十萬元至六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五。 六、超過六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七、超過一千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 八、超過一千五百萬元至四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三。 九、超過四千萬元至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一。 十、超過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立法理由一、簡化課稅級距為十級,並配合調整稅率,俾適用明確,減輕納稅義務人之負擔。 二、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之財產,並不計入遺產總額,應無需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爰刪除現行條文有關減除第十六條之文字。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立法理由我國現行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為百分之五十,易產生規避誘因,不利資本累積,鑑於租稅之課徵,應同時兼顧經濟發展、社會公義、國際競爭力及永續環境,為配合我國整體稅制改革輕稅簡政之目標,爰將最高邊際稅率調降為百分之十,並簡化為單一稅率,期能降低租稅規避誘因,提升納稅依從度及資本運用效率,同時配合免稅額之提高,使中小額遺產繼承案件,免除或減輕遺產稅負。另配合第十七條之一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立法理由一、遺產稅之課徵對社會公平具正面意義,目前國際間實施遺產稅制之國家,大多數採行累進稅率。鑑於國際間對於財富分配議題日益重視,現行遺產稅稅率為單一稅率百分之十,外界時有稅率偏低可能造成世代不公之議論,為符合公平正義及社會期待,同時避免中小額財產者產生稅負遽增情形,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財源之籌措,爰參據財政部一百零四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稅制檢討」報告建議方案,將原遺產稅單一稅率結構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各課稅級距稅率分別為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二十。 二、各課稅級距金額部分,參考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本條規定,原適用最高邊際稅率百分之五十之遺產稅案件,均為高額財產者,其所適用之課稅級距金額為遺產淨額超過一億一千一百三十二萬元,具有象徵性意義,爰本次修正以遺產淨額超過一億元部分,作為適用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百分之二十之課稅級距金額,並按該課稅級距金額之半數,以遺產淨額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作為適用遺產稅第二級累進稅率百分之十五之課稅級距金額。
一、參照美、日法例,確立課稅遺產額之計算方法。 二、遺產稅之課徵、社會意義重於財政意義,故降低累進稅率,俾能在不違背民生主義均富精神之原則下,以較溫和之稅率,消弭逃漏動機,建立自動誠實申報納稅制度。
為達到平均社會財富,對不勞而獲者加重稅負,故將課稅級距作適當調整。
一、簡化課稅級距為十級,並配合調整稅率,俾適用明確,減輕納稅義務人之負擔。 二、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之財產,並不計入遺產總額,應無需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爰刪除現行條文有關減除第十六條之文字。
我國現行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為百分之五十,易產生規避誘因,不利資本累積,鑑於租稅之課徵,應同時兼顧經濟發展、社會公義、國際競爭力及永續環境,為配合我國整體稅制改革輕稅簡政之目標,爰將最高邊際稅率調降為百分之十,並簡化為單一稅率,期能降低租稅規避誘因,提升納稅依從度及資本運用效率,同時配合免稅額之提高,使中小額遺產繼承案件,免除或減輕遺產稅負。另配合第十七條之一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
一、遺產稅之課徵對社會公平具正面意義,目前國際間實施遺產稅制之國家,大多數採行累進稅率。鑑於國際間對於財富分配議題日益重視,現行遺產稅稅率為單一稅率百分之十,外界時有稅率偏低可能造成世代不公之議論,為符合公平正義及社會期待,同時避免中小額財產者產生稅負遽增情形,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財源之籌措,爰參據財政部一百零四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稅制檢討」報告建議方案,將原遺產稅單一稅率結構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各課稅級距稅率分別為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二十。 二、各課稅級距金額部分,參考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本條規定,原適用最高邊際稅率百分之五十之遺產稅案件,均為高額財產者,其所適用之課稅級距金額為遺產淨額超過一億一千一百三十二萬元,具有象徵性意義,爰本次修正以遺產淨額超過一億元部分,作為適用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百分之二十之課稅級距金額,並按該課稅級距金額之半數,以遺產淨額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作為適用遺產稅第二級累進稅率百分之十五之課稅級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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