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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2.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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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II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立法理由: 為使繼承人有充裕時間辦理給付生存配偶主張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於第二項規定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期間內辦竣。另為防杜生存配偶「假行使真扣除」,爰定明未於上開期間內給付時,應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俾稽徵機關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五年之核課期間內追繳遺產稅
nd12343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5年追回補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