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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2.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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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qoo0214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依財政部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111年1月1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萬元。 依98年1月21日總統令公布之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 依財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77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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