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8 條
- 1.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 2.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遺產稅免稅額為一千二百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為二千四百萬元。
Q · 遺產稅免稅額是多少?每個人都一樣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遺產總額可先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現行公告金額更高),這條線以下不課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是軍警公教人員且因執行職務死亡,免稅額加倍為二千四百萬元。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與非中華民國國民,只要在境內留有財產,免稅額比照前項標準辦理。
白話解讀
在台灣,死亡本身不會讓你的家人破產,除非你留下的財產超過一條線。這條線的官方數字是 1200 萬,但政府有依物價指數自動調整的機制(現行實際免稅額約為 1333 萬,請以申報時公告為準)。這條線以下完全不課遺產稅,一毛不用繳。更少人知道的是第一項後半段:如果被繼承人是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免稅額加倍計算,變成 2400 萬(依現行調整值約 2666 萬)。這不是政府的仁慈,是憲法層級的承諾:為國家流血的人,國家保障他家人的遺產不被再課一次稅。第二項把境外國民和外國人也拉進來,採用同樣的免稅額標準,展現稅法不因國籍歧視的基本立場。這條看起來只是一個數字,實際上是整個遺產稅規劃的起跑點:所有的節稅策略,最終都是繞著這條線打轉。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遺產稅免稅額: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可自遺產總額減除一千二百萬元(依物價指數調整),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為二千四百萬元;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則比照辦理,構成遺產稅課徵的基準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是否達課稅門檻 + 估算課稅遺產淨額(再按第13條稅率計稅)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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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產稅 1200 萬免稅額是以公告現值還是市價計算?▾
房地產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計算,通常遠低於市價;股票以死亡日收盤價、存款以死亡日餘額計算。所以帳面上超過1200萬未必課得到稅。但繼承後若要賣房,計算所得稅的成本是繼承時的公告現值,公告現值太低反而讓未來賣房的所得稅變高,節稅要整體看。
Q2軍警公教退休後過世,可以用加倍免稅額嗎?▾
不行。加倍免稅額的前提是「因執行職務死亡」,退休後自然死亡不符合。消防員救火殉職、警察執勤被殺、軍人演訓意外身亡是典型適用情境。確認因公身分最關鍵的文件是原服務機關出具的因公死亡證明,稅局才會認定,家屬自己主張沒用。
Q3住在美國的台灣人過世,美國的房子還要被台灣課遺產稅嗎?▾
如果仍是中華民國國民,經常居住境外時採屬人主義,境內外全球財產都要納入遺產總額,免稅額比照第一項。唯一不課的是非中華民國國民,這時只課境內財產。中華民國國籍要主動放棄才會喪失,拿美國綠卡或國籍不等於失去國籍,很多海外台灣人過世時家人才發現還要被台灣課稅,建議生前就諮詢跨境稅務專家。
Q4遺產稅免稅額多少?▾
一千二百萬元,依物價指數調整後現行公告更高,是遺產稅起算的第一道門檻,線以下完全免稅。
Q5免稅額和扣除額差在哪?▾
免稅額是第18條的1200萬(人人適用),扣除額是第17條的配偶、直系血親、喪葬費等項目,兩者可同時減除。
Q6什麼叫經常居住境內?▾
依施行細則第7條判定,影響課稅範圍:境內國民與境外國民都採全球財產課稅,非國民僅課境內財產。
Q7軍警公教因公死亡加倍是什麼意思?▾
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時,免稅額由1200萬加倍為2400萬,是國家對因公犧牲者家屬的特別保障。
Q8遺產稅怎麼申報?▾
死亡後六個月內盤點全部遺產→確認免稅額身分→(因公者取得證明)→減除免稅額與扣除額→向國稅局申報。
Q9遺產稅怎麼算?▾
遺產總額(公告現值/時價)減除免稅額1200萬與第17條扣除額,得課稅淨額,再按第13條10%/15%/20%稅率計稅。
Q10遺產稅申報逾期罰多少?▾
逾期未申報罰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漏報、短報罰應納稅額1至2倍罰鍰(第44、45條)。
Q11怎麼證明軍警公教因公死亡?▾
由原所屬機關出具因公死亡證明,附在遺產稅申報書,順序要先拿證明再申報,反了須補件。
Q12境內國民 vs 境外國民免稅額差在哪?▾
兩者都採全球財產課稅、免稅額同為1200萬,差別在境外國民的『經常居住境外』判定與可能涉及雙重課稅扣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課稅範圍 | 免稅額 |
|---|---|---|
| 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 | 境內外全球財產 | 1200萬元(依物價調整) |
| 軍警公教因執行職務死亡 | 境內外全球財產 | 加倍2400萬元(依物價調整) |
| 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 | 境內外全球財產(屬人主義) | 比照1200萬元 |
| 非中華民國國民 | 僅境內財產 | 比照12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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