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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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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贈與稅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2. 2.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贈稅法第19條贈與稅採三級累進,2500萬以下10%、至5000萬15%、逾5000萬20%,一年內多次贈與須合併計算。

Q · 贈與稅怎麼算?把財產分批送出去會比較省嗎?

採三級累進10%到20%,一年內多次贈與仍須合併計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贈與稅以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扣除額及免稅額後的課稅贈與淨額為稅基,採三級累進:2500萬元以下課10%、超過2500萬至5000萬課15%、超過5000萬課20%。第二項明定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必須合併計算贈與額後再適用累進稅率,已繳納部分可扣抵。因此「分對象、分次數」送出財產並不能各自重新適用低稅率與免稅額,一年內所有贈與會被加總課稅。

白話解讀

有錢人規劃財產傳承時,最常問會計師的一句話是:「現在給還是留到死後給比較好?」答案藏在這條與第 13 條遺產稅率的對照裡。贈與稅的稅率是三級累進:課稅贈與淨額 2500 萬以下課 10%,2500 萬到 5000 萬課 15%,超過 5000 萬課 20%。這跟遺產稅用的是同一組級距和稅率,立法上刻意讓兩稅銜接,防止有人用生前贈與逃避死後課稅。但這裡有個關鍵細節大多數人不知道:第二項說,一年內有兩次以上贈與者,必須合併計算贈與額。很多人以為「我這個月給兒子 200 萬、下個月給女兒 200 萬、再下個月給孫子 200 萬」是三筆獨立贈與,各自適用免稅額。錯了。全部要合併,合併後超過 244 萬年度免稅額(第 22 條規定,現行數字請以申報時公告為準)的部分,全部進入累進課稅。這條就是把「分批送就不用繳稅」的念頭徹底堵死的機制。

法律定性

贈與稅率指依贈與人每一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贈與總額,減除扣除額與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按三級累進稅率(10%、15%、20%)課徵之稅捐標準。其中年度合併計算原則要求同一年度內多次贈與須加總計算,防止以分次贈與規避累進稅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每年給兒子244萬就不用繳贈與稅,對嗎?

原則上對,但前提是那一年你沒有其他贈與行為。244萬是贈與人的年度總贈與免稅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不是對每個人各有244萬。你給兒子244萬的同一年還給女兒100萬,合併就344萬,超過部分要課稅。很多人忘了計算視同贈與情形,像幫子女還債、以顯不相當低價出售財產給親屬,都會被拉進來合併計算。

Q2現在贈與跟等到死後繼承比,哪個省稅?

稅率一樣(10/15/20%三級累進),所以單次動作的比較沒意義。贈與的優勢在時間:每年免稅額可連續用幾十年、贈與出去的財產未來增值不再課遺產稅;但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特定親屬的財產會被視為遺產併入課稅(第15條),規劃要趁早。結合分年贈與、房地分離贈與等工具才能把稅負壓低。

Q3爸爸直接幫我付房子的頭期款500萬,這算贈與嗎?

算。不管錢是直接給你還是替你付給建商或銀行,稅法看的是經濟實質:財產無償從爸爸移轉到你身上。爸爸須以該金額申報贈與稅,扣除年度免稅額後的部分按稅率課徵。要合法避開,可把資金轉成有契約、有還款、有合理利息的借款;完全無償又不還、不付利息,仍會被認定為贈與。

Q4贈與稅怎麼算?

以年度贈與總額減除扣除額與免稅額後的淨額,按10%、15%、20%三級累進計算,一年內多次贈與須合併。

Q5贈與稅率級距是多少?

2500萬以下10%、2500萬至5000萬15%(250萬+超過部分15%)、逾5000萬20%(625萬+超過部分20%)。

Q6什麼是課稅贈與淨額?

贈與總額減除第21條扣除額及第22條年度免稅額後的餘額,是計算贈與稅的稅基。

Q7一年內多次贈與為什麼要合併?

第19條第2項明定同一曆年多次贈與須加總計算贈與額,防止以分批、分對象規避累進稅率。

Q8贈與稅怎麼申報?

彙整年度總贈與額→減扣除額免稅額→適用三級稅率→於贈與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

Q9分年贈與怎麼規劃才省稅?

善用每年免稅額連續多年使用、把未來會增值的財產提早移轉,並避免同一年度疊加多筆贈與。

Q10幫小孩付頭期款贈與稅怎麼算?

視為對子女的贈與,併入年度贈與總額,扣除免稅額後的部分按10%起累進課徵。

Q11贈與稅沒申報會怎樣?

漏報依第44條處應納稅額一到二倍罰鍰並補稅加計利息,核課期間最長七年。

Q12生前贈與 vs 死後繼承哪個省稅?

稅率相同(10/15/20%),贈與省的是時間價值與未來增值,不是稅率;死前兩年贈與特定親屬仍併入遺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級距稅率速算說明
課稅贈與淨額 2500萬元以下10%淨額 × 10%
超過 2500萬元至 5000萬元15%250萬元 + 超過2500萬部分 × 15%
超過 5000萬元20%625萬元 + 超過5000萬部分 × 20%

稅率

課稅贈與淨額 2500萬元以下
10%
超過 2500萬元至 5000萬元
15%
超過 5000萬元
20%

速算說明

課稅贈與淨額 2500萬元以下
淨額 × 10%
超過 2500萬元至 5000萬元
250萬元 + 超過2500萬部分 × 15%
超過 5000萬元
625萬元 + 超過5000萬部分 × 20%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相続税法第21条の7(贈与税の税率)
韓國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 제56조(증여세 세율)
中國中國大陸現行無贈與稅與遺產稅(無對應條文)
德國ErbStG § 19(Steuersätze,遺產及贈與稅稅率)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777(barème des droits de donation)
美國IRC § 2502 與 § 2001(c)(聯邦贈與稅稅率表,與遺產稅統一稅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620126 制定)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課稅贈與額在五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四。   二、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   三、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   四、超過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八。   五、超過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   六、超過四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四。   七、超過五十萬元至六十五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七。   八、超過六十五萬元至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九、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三。   十、超過一百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   十一、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   十二、超過二百萬元至三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五。   十三、超過三百萬元至六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   十四、超過六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五。   十五、超過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之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立法理由一、贈與稅為遺產稅之輔助稅課,財產所有人死亡前一次或多次分析贈與,與死後一次遺贈,其稅負即可能相差甚鉅,結果凡於死亡前對其財產作有計劃之分析贈與安排者,其稅負即輕;反之,其未能於死亡前作贈與安排者,其稅負則重。此種情形,無異對生前將財產作贈與安排者,予以極大之鼓勵,故贈與稅稅率似宜較遺產稅率略高。   二、仿照美國贈與稅制,贈與稅按每年贈與總額計算,故規定一年內有二次以上之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課徵贈與稅,惟同一年內各項贈與之贈與稅則准予減除。

(0700612 修正)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四。   二、超過三十萬元至五十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   三、超過五十七萬元至一百一十四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   四、超過一百一十四萬元至一百六十二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八。   五、超過一百六十二萬元至二百一十六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   六、超過二百一十六萬元至二百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四。   七、超過二百七十萬元至三百三十一萬五千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七。   八、超過三百三十一萬五千元至四百零八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九、超過四百零八萬元至五百一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三。   十、超過五百一十萬元至七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   十一、超過七百二十萬元至九百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   十二、超過九百六十萬元至一千四百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五。   十三、超過一千四百四十萬元至二千八百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   十四、超過二千八百八十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五。   十五、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至九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十六、超過九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五。   十七、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之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立法理由為配合遺產稅之規定以杜逃漏,爰增訂十六、十七兩款以資週延。

(0840106 修正)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金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六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四。   二、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   三、超過一百七十萬元至二百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九。   四、超過二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九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二。   五、超過三百九十萬元至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六。   六、超過五百萬元至七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一。   七、超過七百二十萬元至一千四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七。   八、超過一千四百萬元至二千九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四。   九、超過二千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二。   十、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贈與稅為遺產稅之輔助稅,爰配合第十三條之修正,簡化贈與稅之課稅級距為十級,並調整稅率。   二、第二項未修正。

(0980112 修正)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立法理由一、贈與稅為遺產稅之補充稅,爰配合遺產稅稅率結構之修正,將最高邊際稅率調降為百分之十,並簡化為為單一稅率。另本法第二十二條係規定贈與稅免稅額,爰將本條「金額」一詞,酌作文字修正為「免稅額」。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60425 修正)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立法理由一、贈與稅為遺產稅之輔助稅,為符課徵目的,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財源之籌措,爰參據財政部一百零四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稅制檢討」報告建議方案,並配合遺產稅稅率結構之修正,將原贈與稅單一稅率結構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二十。   二、各課稅級距金額部分,考量贈與稅係就生前無償移轉財產課徵,每年均可享有贈與免稅額,為使生前贈與財產與繼承遺產稅負差異趨於衡平,比照第十三條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訂定原則,參考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本條規定,贈與稅案件原適用最高邊際稅率百分之五十之課稅級距金額為贈與淨額超過五千零九萬元,爰本次修正以贈與淨額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作為適用贈與稅最高邊際稅率百分之二十之課稅級距金額,並按該課稅級距金額之半數,以贈與淨額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作為適用贈與稅第二級累進稅率百分之十五之課稅級距金額。   三、第二項未修正。

(0620126 制定)

一、贈與稅為遺產稅之輔助稅課,財產所有人死亡前一次或多次分析贈與,與死後一次遺贈,其稅負即可能相差甚鉅,結果凡於死亡前對其財產作有計劃之分析贈與安排者,其稅負即輕;反之,其未能於死亡前作贈與安排者,其稅負則重。此種情形,無異對生前將財產作贈與安排者,予以極大之鼓勵,故贈與稅稅率似宜較遺產稅率略高。   二、仿照美國贈與稅制,贈與稅按每年贈與總額計算,故規定一年內有二次以上之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課徵贈與稅,惟同一年內各項贈與之贈與稅則准予減除。

(0700612 修正)

為配合遺產稅之規定以杜逃漏,爰增訂十六、十七兩款以資週延。

(0840106 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贈與稅為遺產稅之輔助稅,爰配合第十三條之修正,簡化贈與稅之課稅級距為十級,並調整稅率。   二、第二項未修正。

(0980112 修正)

一、贈與稅為遺產稅之補充稅,爰配合遺產稅稅率結構之修正,將最高邊際稅率調降為百分之十,並簡化為為單一稅率。另本法第二十二條係規定贈與稅免稅額,爰將本條「金額」一詞,酌作文字修正為「免稅額」。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60425 修正)

一、贈與稅為遺產稅之輔助稅,為符課徵目的,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財源之籌措,爰參據財政部一百零四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稅制檢討」報告建議方案,並配合遺產稅稅率結構之修正,將原贈與稅單一稅率結構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二十。   二、各課稅級距金額部分,考量贈與稅係就生前無償移轉財產課徵,每年均可享有贈與免稅額,為使生前贈與財產與繼承遺產稅負差異趨於衡平,比照第十三條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訂定原則,參考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本條規定,贈與稅案件原適用最高邊際稅率百分之五十之課稅級距金額為贈與淨額超過五千零九萬元,爰本次修正以贈與淨額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作為適用贈與稅最高邊際稅率百分之二十之課稅級距金額,並按該課稅級距金額之半數,以贈與淨額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作為適用贈與稅第二級累進稅率百分之十五之課稅級距金額。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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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9 條規定:「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