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1 條(扣除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112年贈與稅免稅額每年為244萬元,若是現金贈與,透過夫妻間不課徵贈與稅的規定,可以達到免稅額488萬元;如果是不動產贈與,為了免贈與稅可能要分2年或是數年分次贈與,達到免贈與稅的效果。若受贈人能夠主張已繳納該筆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該贈與附有負擔,贈與稅就可以主張免稅,即260萬元扣掉22萬元,共計238萬元,是低於免稅額的244萬元。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qonGXz2?utm_source=copyshare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