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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20-1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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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之1規定,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的公益信託,受益人取得的信託利益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

Q · 把錢放進公益信託,要繳贈與稅嗎?

符合第16條之1的公益信託免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之1,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的公益信託,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即免徵贈與稅。關鍵在於必須符合第16條之1的嚴格條件:受託人為信託業、不以特定個人為受益人、公益支出達一定比例、章程載明賸餘財產歸屬公益等。若信託只是掛名公益、實質規避,稽徵機關得依實質課稅原則否准免稅,回歸第5條之1視同贈與課稅。

白話解讀

公益信託是財富傳承裡少數兼顧「給出去」和「仍有主導權」的工具,這條就是讓它成為節稅利器的關鍵機制。它說,委託人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 16 條之 1 各款規定的「公益信託」,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不計入委託人的贈與總額。一般贈與、成立私益信託,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權利要依第 5 條之 1 視同贈與課稅。但公益信託透過這條被切出來:只要信託的目的符合法定公益標準(文化、慈善、教育、宗教、環境等),並且管理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之 1 的嚴格條件(例如不以特定個人為受益人、超過章程規定的公益支出比例),就可以完全免贈與稅。這背後的邏輯是:你不是在把錢「送給特定人」,而是在把錢「鎖進一個為公益運作的結構」,國家給你租稅優惠,交換你對公益的長期承諾。對有規模的企業家族,這是把財富轉化為「可控、永續、免稅」的三合一工具。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之1為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的特別規定,將「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的信託利益排除於贈與稅課徵範圍之外,構成第5條之1(信託利益視同贈與)的法定例外,是公益信託租稅優惠制度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成立公益信託除了免贈與稅還有什麼好處?

三重租稅優惠同時疊加:本條免贈與稅、遺贈稅法第16條之1免遺產稅、所得稅法第17條捐贈列舉扣除(限所得總額20%)。三者都要求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設計章程時必須一次滿足。

Q2公益信託成立後,家族還能控制財產嗎?

可以但方式不同。家族可透過信託管理委員會、信託監察人、公益支出審查機制保留對資金運用方向的影響力,但不能為個人利益使用財產。違反公益目的,租稅優惠得被溯及追繳。

Q3小額(幾百萬)可以成立公益信託嗎?

法律無最低額度限制,但符合第16條之1的設立、運作、監察、報告固定成本不低,通常建議數千萬規模以上才值得。小額公益更適合直接捐贈財團法人或定期支持基金會。

Q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之1在規定什麼?

規定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規定的公益信託,受益人取得的信託利益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

Q5什麼是符合第16條之1的公益信託?

受託人為信託業、不以特定個人為受益人、公益支出達一定比例、賸餘財產歸屬公益或政府,並經主管機關許可的信託。

Q6公益信託跟私益信託差在哪?

私益信託依第5條之1視同贈與課稅;公益信託符合第16條之1依本條免稅,差別在受益對象是否為不特定公益。

Q7不計入贈與總額是什麼意思?

財產移轉雖屬贈與性質,但依法排除於贈與稅課徵基礎之外,等於這筆移轉免徵贈與稅。

Q8公益信託怎麼成立?

確認符合第16條之1 → 設計章程(公益目的、支出比例、監察人) → 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與信託登記 → 辦理贈與稅申報。

Q9成立公益信託要申報贈與稅嗎?

要申報但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於行為發生日起30日內辦理,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與信託契約。

Q10公益信託成立的成本大概多少?

無法定最低額度,但設立、許可、監察、年度報告成本不低,實務上多建議數千萬規模以上才值得走信託架構。

Q11追加財產進公益信託還免稅嗎?

是。委託人日後追加財產進已符合第16條之1的公益信託,同樣適用本條免贈與稅,屬一次設計長期節稅。

Q12公益信託 vs 直接捐贈財團法人哪個有利?

想保有對資金用途的長期影響力選公益信託;只做一次性捐贈,直接捐財團法人(第20條第一項第三款)成本更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公益信託(符合16-1)私益信託直接捐贈財團法人
課稅效果免贈與稅(本條)依第5條之1視同贈與課稅依第20條第一項第三款免贈與稅
對資金用途影響力可透過章程與監察人保留影響力(可控不可肥)委託人/受益人可實際受益捐後由受贈法人決定,影響力較低
設立與維運成本高(許可、監察、報告)
適合對象數千萬以上、想建立永續公益機制者家族財產規劃一次性公益捐贈

公益信託(符合16-1)

課稅效果
免贈與稅(本條)
對資金用途影響力
可透過章程與監察人保留影響力(可控不可肥)
設立與維運成本
高(許可、監察、報告)
適合對象
數千萬以上、想建立永續公益機制者

私益信託

課稅效果
依第5條之1視同贈與課稅
對資金用途影響力
委託人/受益人可實際受益
設立與維運成本
適合對象
家族財產規劃

直接捐贈財團法人

課稅效果
依第20條第一項第三款免贈與稅
對資金用途影響力
捐後由受贈法人決定,影響力較低
設立與維運成本
適合對象
一次性公益捐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定公益信託への財産提供(相続税法上、贈与税の課税価格に算入しない措置)
韓國공익신탁(공익신탁법) 출연재산의 증여세 과세가액 불산입(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
中國慈善信托(慈善法第44–46條;中國目前無遺產贈與稅,稅收優惠以公益性捐贈所得稅前扣除為主)
德國ErbStG § 13 Abs. 1 Nr. 16/17(Steuerbefreiung für Zuwendungen zu gemeinnützigen und mildtätigen Zwecken)
法國CGI art. 795(exonération de droits de mutation à titre gratuit pour les dons aux organismes d'intérêt général)
美國IRC § 2522(gift tax charitable deduction)+ § 664(charitable remainder trus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00529 增訂)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民間參與公益活動,並避免濫用租稅獎勵措施,爰於本條明定,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加入或捐贈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其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委託人之贈與總額,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

(09005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民間參與公益活動,並避免濫用租稅獎勵措施,爰於本條明定,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加入或捐贈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其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委託人之贈與總額,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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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1 條規定:「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