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6-1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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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規定,捐贈或加入符合三款條件的公益信託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Q · 把遺產捐給公益信託,可以不用繳遺產稅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只要符合三款條件,該財產即不計入遺產總額。三條件:受託人須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除設立目的必要費用外不得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信託終止時剩餘財產須移轉政府或其他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三者缺一不可。
白話解讀
把錢捐出去可以不用繳遺產稅,但捐的方式不同命運差很多。你聽過捐給財團法人(§16 第三款),這條法律新開了另一條路:公益信託。差別在哪?財團法人要「已依法登記設立」,捐完之後完全脫手,是別人的機構。公益信託則是由信託業當受託人,你可以透過信託契約保留某些方向性決策(例如資助什麼領域、審核流程),這讓高淨值家族可以同時完成節稅、公益、和家族理念傳承三件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受託人必須是信託業法的信託業、不能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不能變相養家人)、信託結束時剩餘財產要歸給政府或其他公益目的。這條是為富人設計的嗎?某種程度是。但設立門檻比財團法人低很多,中小資產家庭近年也越來越多採用。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為公益信託之遺產稅優惠規定,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的公益信託,若由信託業擔任受託人、不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且終止時財產歸公,則捐贈或加入該信託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與第16條第三款財團法人捐贈並列為兩條主要公益免稅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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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益信託和財團法人捐贈在稅務上差在哪?▾
捐給財團法人(第16條第三款)需已依法登記設立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公益信託(第16條之1)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信託方式保有更多彈性,捐贈人可透過信託契約保留資助領域、審核方式等方向決策權,財團法人則是完全脫手。高淨值家族近十年越來越多用公益信託,因可同時完成節稅與家族理念傳承。
Q2我捐錢加入別人已經成立的公益信託,也可以不計入遺產嗎?▾
可以。本條寫「捐贈或加入」,加入現有公益信託一樣適用,前提是符合三要件:受託人是信託業、不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信託終止時財產移轉至政府或其他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加入既有信託比自己設立省事很多,大型銀行與信託業多有合作的公益信託平台。
Q3公益信託是什麼?▾
由信託業擔任受託人、以公益為目的之信託,財產所有權移轉受託人,收益依信託契約用於公益。
Q4遺贈稅法第16條之1規定什麼?▾
規定捐贈或加入符合三款條件的公益信託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Q5什麼叫不計入遺產總額?▾
指該筆財產不納入遺產稅課稅基礎計算,與第17條的扣除額是不同的減稅機制。
Q6公益信託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受託人為信託業、不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信託終止時財產移轉政府或其他公益法人/公益信託。
Q7公益信託怎麼設立才能免遺產稅?▾
諮詢信託業→確認三條件→簽信託契約明定終止歸公→確保死亡時已成立→申報時主張不計入。
Q8公益信託捐贈的遺產稅怎麼申報?▾
依第23條於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報,檢附信託契約等文件主張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Q9怎麼證明公益信託符合三條件?▾
提出信託業受託證明、信託契約禁特殊利益與終止歸公條款,供稽徵機關審查。
Q10加入既有公益信託要做什麼?▾
向設有公益信託的銀行或信託業申請加入,確認該信託符合三條件即可適用。
Q11公益信託 vs 財團法人捐贈哪個有利?▾
公益信託設立快、彈性高、可保留方向決策權;財團法人門檻高、需登記、捐後完全脫手。
Q12公益信託免稅 vs 第17條扣除額差在哪?▾
本條是『不計入遺產總額』從源頭排除;第17條是計入後再『扣除』,機制與適用範圍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ublic_trust | foundation |
|---|---|---|
| 受託人/管理 | 信託業(銀行或專業信託公司) | 獨立財團法人機構 |
| 設立速度 | 透過信託業即可啟動,較快 | 須向主管機關登記,流程漫長 |
| 彈性 | 可透過契約保留資助領域、審核方向 | 捐後完全脫手,由機構自治 |
| 設立門檻 | 較低,近年降至數百萬入門 | 較高,須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 |
| 脫手程度 | 所有權移轉受託人,保留方向決策權 | 完全脫手,成為他人機構財產 |
| 免稅依據 | 遺贈稅法第16條之1 | 遺贈稅法第16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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