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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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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2. 2.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而尚未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估價適用修正後之前項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財產價值以死亡時或贈與時的「時價」為準;土地用公告土地現值,房屋用評定標準價格,通常遠低於市價。

Q · 遺產稅是按房子市價算嗎?

不是。按死亡或贈與時的「時價」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財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的「時價」為準,不是市場成交價。土地用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用評定標準價格,這兩個政府評定數字通常遠低於市價;其他財產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時點鎖死在死亡日或贈與日當下,事後市場漲跌都不影響稅基。

白話解讀

遺產稅很重?看是什麼財產。現金 3000 萬繳一輪重稅,但如果是一棟市價 3000 萬的房子,課稅基礎可能連一半都不到。差別就在這條的三個字:「時價」。但時價不是市價,是政府自己訂的兩個數字:土地用公告土地現值,房屋用評定標準價格,通常都遠低於市場成交價。這就是為什麼高資產家庭早就把現金變成不動產再傳給下一代。時間點也鎖死:以「死亡日」或「贈與日」當下的時價為準,不是申報日或繳納日。意思是,公告土地現值每年 1 月 1 日調整,如果長輩跨過這個時點才離世,稅額可能差出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多數人繳完遺產稅才發現這條的存在,然後感嘆早知道應該怎樣做。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為估價基準的總則性規範,確立財產價值以「死亡時或贈與時之時價」為計算基礎,並明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估價,其餘未規定財產授權財政部訂定,構成台灣遺產稅與贈與稅稅基認定的核心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遺產稅真的這麼重嗎?新聞每次報都是上億

重不重看財產結構。新聞上的大戶多半是現金、股票、海外資產,這些要按市價或死亡日收盤價計算,沒有時價槓桿。但一般家庭若主要財產是自住房和一點存款,遺產稅基礎比想像低很多,遺贈稅法有免稅額與配偶、子女扣除額,很多家庭算下來其實免稅。先用國稅局試算工具或免費諮詢跑一遍,比看錯誤資訊有用。(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2公告土地現值調漲前後過世,遺產稅差多少?

依本條第1項「死亡時之時價」,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適用新數字。12月底過世與1月初過世,土地稅基用不同年度公告值,一筆千萬土地差距可能是幾十萬稅額。死亡發生後、申報前務必確認「適用的是哪一年公告現值」,這是常見稽徵爭議點。

Q3外國資產、虛擬貨幣這些怎麼算時價?

本條第3項明文「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外國不動產原則以外國公部門評定價格折算新台幣,虛擬貨幣、數位資產近年財政部陸續發布解釋函令,原則以死亡日當天主要交易所公告價為準。加密貨幣漏報已是近年查核重點,申報時主動列明反而較有協商空間。(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4遺產稅怎麼算?

先依第10條把各類財產換算成死亡時時價(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價格、股票收盤價),加總後再減免稅額與扣除額才得稅基。

Q5遺產稅的時價是什麼?

時價是政府評定的價值,不是市場成交價:土地用公告土地現值、房屋用評定標準價格,通常遠低於市價。

Q6公告土地現值是什麼?

地方政府每年1月1日公告的土地價值,是本條土地時價的依據,源自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

Q7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是什麼?

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每三年重評一次的房屋價值,是本條房屋時價依據,源自房屋稅條例第11條。

Q8遺產財產時價怎麼查?

土地到地政事務所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房屋到地方稅稽徵處查評定標準價格,股票查死亡日收盤價,切勿用市價。

Q9遺產稅試算怎麼算?

各類財產換算時價後加總得遺產總額,減免稅額(第18條)與扣除額(第17條)得淨額,再乘稅率(第13條)。

Q10遺產稅申報要花多少時間?

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報(第23條),可申請延期;金額大建議先預約國稅局諮詢或委任會計師。

Q11怎麼證明時價適用哪一年公告現值?

以死亡日所屬年度為準,出示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與評定標準價格證明,跨年案件特別注意版本。

Q12遺產稅時價 vs 市價差在哪?

時價是政府評定值(公告現值、評定價格),市價是成交價。時價通常遠低於市價,這是不動產傳承的稅基槓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ashreal_estate
估價基礎面額(100%)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與市價落差幾乎無落差通常遠低於市場成交價
稅基槓桿高(高資產家庭常用傳承工具)
估價時點死亡/贈與日死亡/贈與日(受公告現值年度切換影響)

cash

估價基礎
面額(100%)
與市價落差
幾乎無落差
稅基槓桿
估價時點
死亡/贈與日

real_estate

估價基礎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與市價落差
通常遠低於市場成交價
稅基槓桿
高(高資產家庭常用傳承工具)
估價時點
死亡/贈與日(受公告現值年度切換影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相続税法第22条(評価の原則:時価)
韓國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 제60조(평가의 원칙·시가)
德國ErbStG § 11(Bewertungsstichtag)+ § 12(Bewertung)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761(valeur vénale au jour du décès)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2031(estate valuation)+ § 2512(gift valu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620126 制定)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但逾期申報、漏報、短報或隱匿不報者,如逾期申報日或查獲日之時價較死亡日或贈與日之時價為高者,以較高者為準。   前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立法理由一、明定被繼承人係受死亡宣告時,計算其財產價值之標準。   二、對逾期申報等情形,改採從高估價原則,以杜取巧觀望。

(0840106 修正)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本條修正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之案件,於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其估價適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立法理由一、遺產稅、贈與稅未依限申報、漏報、短報或隱匿不報者,現行條文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已有處罰規定,現行第一項但書規定,易滋重複處罰之疑慮,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一一號解釋有案,爰刪除第一項但書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   三、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0980112 修正)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估價適用修正後之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所指之本條修正,係指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本條條文,為避免於條文再修正時滋生混淆,爰修正第二項定明其修正生效日期,以資明確。   三、課稅財產價值之認定,涉及人民之租稅負擔,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三六號解釋意旨,應由法律規定或依法律授權於施行細則訂定,爰修正第三項,就本法未規定之其他財產,其時價之估定,授權由財政部定之。

  • 贈與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宣告名詞
  • 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0620126 制定)

一、明定被繼承人係受死亡宣告時,計算其財產價值之標準。   二、對逾期申報等情形,改採從高估價原則,以杜取巧觀望。

(0840106 修正)

一、遺產稅、贈與稅未依限申報、漏報、短報或隱匿不報者,現行條文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已有處罰規定,現行第一項但書規定,易滋重複處罰之疑慮,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一一號解釋有案,爰刪除第一項但書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   三、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0980112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所指之本條修正,係指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本條條文,為避免於條文再修正時滋生混淆,爰修正第二項定明其修正生效日期,以資明確。   三、課稅財產價值之認定,涉及人民之租稅負擔,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三六號解釋意旨,應由法律規定或依法律授權於施行細則訂定,爰修正第三項,就本法未規定之其他財產,其時價之估定,授權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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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