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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10-1遺產稅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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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權利,其價值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二、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五、享有前四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規定信託受益權課遺產稅的五種估價方法,折現率採受益人死亡時郵局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利率越低稅基越高。

Q · 信託受益人過世,他的受益權怎麼估價課遺產稅?

依受益權五種類型估價,折現率用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信託受益人在享受完信託利益前過世,其未兌現受益權須估價計入遺產。分五款:享有全部利益(金錢按信託金額、非金錢按死亡時時價)、只享本金(折現)、只享孳息(時價減本金現值)、按期定額給付(年金折現)、享有一部(按比率)。折現率一律採受益人死亡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白話解讀

很多有錢人被理財顧問洗腦:設信託可以避遺產稅。真相是半對半錯。如果你死的時候是別人設的信託的「受益人」(例如爸爸設信託指定你每年領錢,你還沒領完就過世),你那份「還沒領到的受益權」會被估價、課遺產稅。這條就是告訴你怎麼算。五種情況:拿全部信託利益、只拿本金不拿孳息、只拿孳息不拿本金、定期固定領、以及混合型。最反直覺的地方是折現率。法律指定用「郵局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這個利率長期都很低(1% 上下)。低利率代表什麼?未來才會領到的本金,折得少、估得高、稅就重。只領孳息的權利,在低利率下現值算出來也會很大。換句話說,低利率環境下,你家信託受益人過世,遺產稅可能比你預期的多很多。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為信託受益權的遺產稅估價規範,針對第3條之2第2項應課遺產稅的權利,依受益權態樣(全部利益、孳息以外、孳息部分、按期定額給付、享有一部)區分五款估價方法,並統一以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複利折現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信託受益人,我過世會被課遺產稅嗎?

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信託存續中受益人過世,他還沒享用完的受益權要估價納入遺產,第10條之1就是計算那個估價的公式。關鍵是『受益權』這個權利本身有價值,而這個價值要課稅。

Q2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這麼低,對繼承人有利還是不利?

對繼承人不利。折現率越低,未來才會領到的受益權現值算出來越高,稅基越大。折現率用的是受益人死亡當日的利率,所以利率調整前後死亡日期差一天,可能影響稅額。

Q3會計師算的信託受益權估價,我要怎麼確認合不合理?

三件事要問:一、受益權分類對不對(全部/本金/孳息/定期給付/一部,第1至5款)?二、折現率是否用受益人死亡當日的郵局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三、信託財產時價的計算日期與方法對不對?信託內若有不動產或未上市股票,時價認定空間大,是節稅戰場。

Q4信託可以避遺產稅嗎?

不能完全避。受益人在享受完信託利益前過世,未兌現受益權依本條估價計入遺產課稅,信託只是延緩與分層工具。

Q5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是什麼?

規範信託受益人過世時,未兌現受益權如何估價課遺產稅的五款公式,是信託遺產稅的計算核心。

Q6什麼叫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中華郵政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本條指定為折現率基準,採受益人死亡當日數值,全國一致以降低爭議。

Q7信託受益權五款差在哪?

全部利益不折現、本金型與定期給付型要折現、孳息型是相減餘額、享有一部按比率,公式各不相同。

Q8信託受益人過世遺產稅怎麼算?

判定受益權類型→調信託契約與資產清冊→認定時價→確認死亡日折現率→依款別代入公式→6個月內申報。

Q9只領孳息的受益權怎麼估價?

依第三款,以信託金額或死亡時時價,減除只領本金(第二款)算出的現值後之餘額為準。

Q10信託遺產稅申報要在多久內?

依本法第23條,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不能如期可申請延長最長3個月。

Q11怎麼確認會計師的信託估價合不合理?

查三件:受益權分類、折現率是否用死亡當日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信託財產時價的日期與方法。

Q12全部利益型 vs 按期定額給付型估出來差很多嗎?

可能差數百萬。第一款全部利益不折現按時價,第四款定期給付要年複利折現,類型在簽約時就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受益權類型適用款次估價基礎是否折現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第1款金錢按信託金額;非金錢按死亡時時價
享有孳息以外利益(本金)第2款信託金額或時價按存續期間折現
享有孳息部分利益第3款信託金額或時價減除第2款現值之餘額是(固定利息者按年複利折現)
按期定額給付第4款每年給付額按年複利折現加總
享有前四款之一部第5款按受益比率計算依其對應款別

適用款次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第1款
享有孳息以外利益(本金)
第2款
享有孳息部分利益
第3款
按期定額給付
第4款
享有前四款之一部
第5款

估價基礎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金錢按信託金額;非金錢按死亡時時價
享有孳息以外利益(本金)
信託金額或時價按存續期間折現
享有孳息部分利益
信託金額或時價減除第2款現值之餘額
按期定額給付
每年給付額按年複利折現加總
享有前四款之一部
按受益比率計算

是否折現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享有孳息以外利益(本金)
享有孳息部分利益
是(固定利息者按年複利折現)
按期定額給付
享有前四款之一部
依其對應款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相続税法第9条の2〜9条の6(信託に関する権利)+ 財産評価基本通達202(信託受益権の評価)
韓國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 제65조(신탁의 이익을 받을 권리의 평가)
德國Bewertungsgesetz (BewG) §§ 13–16(Kapitalwert wiederkehrender Nutzungen und Leistungen)i.V.m. ErbStG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669(barème de l'usufruit)+ art. 792-0 bis(fiducie / trust)
美國IRC § 7520(valuation tables / discount rate for annuities, life estates, remainders)+ § 203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00529 增訂)

依第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權利,其價值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二、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五、享有前四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權利價值之計算基準。

(09005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權利價值之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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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1 條規定:「依第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權利,其價值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