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被繼承人所遺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要旨
5被繼承人所遺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所遺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應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之適用。說明:二、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係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所明定,該法條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之立法意旨,係指依同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準此系爭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係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非都市土地,應不得比照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財政部95/05/05台財稅字第095045268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