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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1因公共工程興建受影響之土地可循調整地價之方式減輕稅負
要旨
三21因公共工程興建受影響之土地可循調整地價之方式減輕稅負
函釋全文
捷運系統等公共工程興建期間,常造成附近居民交通、噪音、空氣污染等不便,稅捐稽徵機關可循左列方式減輕其地價稅負擔:地價稅之課徵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規定係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之。關於公共工程興建期間受其影響之土地,因事涉公告地價,可將其情況送請地政機關作為下次重新規定地價時之參考。(財政部賦稅署82/06/21台稅三發第8214893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1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