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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區土地被濫倒廢棄物未作農業使用者應改課地價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農業區土地被濫倒廢棄物未作農業使用者應改課地價稅

函釋全文

主旨:○君所有農業區土地,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徵收田賦,嗣遭人濫倒廢棄物致未作農業使用,應改課地價稅。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9年11月28日台(89)內地字第8970868號函,略以,「……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土地,既『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即此類土地僅能為農業用地使用,不能有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用途,是以倘經實地查明該等土地已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如仍給予課徵田賦之優惠,恐有違立法原意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故宜改課地價稅。」本部同意該部意見。本案○君所有農業區土地,原依上開規定徵收田賦,既經縣政府通報,該土地非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已屬違法改作其他用途,應予改課地價稅。(財政部90/01/12台財稅第08904588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業區土地被濫倒廢棄物未作農業使用者應改課地價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發布,要旨:農業區土地被濫倒廢棄物未作農業使用者應改課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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