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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公有出租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應課徵田賦
要旨
7公有出租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應課徵田賦
函釋全文
公有出租土地,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經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4款規定,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屬實者,應依徵收田賦之土地辦理。(財政部賦稅署79/05/01台稅三發第79064893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