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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公有出租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應課徵田賦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9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7公有出租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應課徵田賦

函釋全文

公有出租土地,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經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4款規定,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屬實者,應依徵收田賦之土地辦理。(財政部賦稅署79/05/01台稅三發第79064893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田賦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公有出租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應課徵田賦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9 年 05 月 01 日發布,要旨:7公有出租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應課徵田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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