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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配偶及二親等間之買賣如符合自住要件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增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一2配偶及二親等間之買賣如符合自住要件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增稅

函釋全文

「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配偶及三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但配偶及三親等親屬間(編者註:現行法只限於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1/01/06台財稅第300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5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配偶及二親等間之買賣如符合自住要件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增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01 月 0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