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配偶及二親等間之買賣如符合自住要件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增稅
要旨
一2配偶及二親等間之買賣如符合自住要件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增稅
函釋全文
「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配偶及三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但配偶及三親等親屬間(編者註:現行法只限於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1/01/06台財稅第300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