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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3營業使用包括出租營業或自己營業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1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二13營業使用包括出租營業或自己營業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曾供營業使用,究係出租營業或自己營業使用,以及承租人是否履行租賃契約,均非稅法所問。要以在出售前1年內,無曾供營業使用之事實為認定依據。承租人違約逾期不遷繼續營業,雖因而涉訟,但並不能否定該地有供營業使用之事實,自不得以之排除稅法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71/01/15台稅三發第05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3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3營業使用包括出租營業或自己營業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1 年 01 月 15 日發布,要旨:二13營業使用包括出租營業或自己營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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