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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9先購後售自營工廠用地之退稅仍以購地時已持有供自營工廠使用之土地為限
要旨
二9先購後售自營工廠用地之退稅仍以購地時已持有供自營工廠使用之土地為限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有關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係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有自營工廠用地後,另行購買土地仍作自營工廠用地為要件;同條第2項有關先購後售,既準用第1項之規定,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時,已有供自營工廠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如土地所有權人原未持有供自營之工廠用地,僅係單純購買土地,應無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9/12/08台財稅第089045823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9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