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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2於2年內重購土地其起算日期之認定標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四2於2年內重購土地其起算日期之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其2年內重購土地日期之認定,准照土地移轉現值如期申報者,以訂立買賣契約日為準,逾期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財政部75/05/14台財稅第753912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4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2於2年內重購土地其起算日期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5 月 14 日發布,要旨:四2於2年內重購土地其起算日期之認定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