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3於2年內出售土地其起算日期之認定標準
要旨
四3於2年內出售土地其起算日期之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者,其出售土地日期之認定,准依照本部75年5月14日台財稅第7539129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82/10/07台財稅第8204357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4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