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3於2年內出售土地其起算日期之認定標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四3於2年內出售土地其起算日期之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者,其出售土地日期之認定,准依照本部75年5月14日台財稅第7539129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82/10/07台財稅第8204357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4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3於2年內出售土地其起算日期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10 月 07 日發布,要旨:四3於2年內出售土地其起算日期之認定標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