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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4先售地後購公教住宅因作業延誤申報其重購土地日期准以訂約日為準
要旨
四4先售地後購公教住宅因作業延誤申報其重購土地日期准以訂約日為準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君出售土地,於2年內向政府購買公教住宅,並辦妥訂約繳款及點交等手續,因整批移轉作業延誤6個月申報,究應依訂約點交日抑申報登記日,認定其重購地之取得日期一案。說明:二、本部75年5月14日台財稅第7539129號函規定重購土地如逾期申報移轉現值者,其重購土地日期之認定以申報日為準,係為防杜納稅人對重購土地日期申報不實所為之釋示。本案○君出售土地,經查明於2年內已向政府承購公教住宅,並辦妥訂約、繳款及點交等手續,惟係因該公教住宅產權移轉登記需整批作業,延遲6個月始申報移轉,致○君出售土地與申報移轉重購土地時間相距已逾2年,此一延遲原因既經查明不可歸責於納稅人,為維護其權益起見,該重購土地日期之認定,應准以訂立買賣契約日為準。(財政部88/08/16台財稅第88193618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4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