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有土地提供水利會作為水路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要旨
私有土地提供水利會作為水路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主旨:土地既經查明係提供農田水利會作為水路使用,應有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本案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年4月16日農林字第86116950號函復略以:「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所稱『土地』係包括農田水利會自有土地暨其他非屬水利會所有之公、私有土地在內。本項之立法意旨,即稅捐豁免係以該土地是否提供為『水利使用』為要件,而非以土地所有權之歸屬為要件。」本部同意上開意見。(財政部86/04/30台財稅第86022305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0 款類次:4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