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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向法院標購土地亦得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要旨
向法院標購土地亦得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重購同性質之用地得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其重購土地係向法院標購取得者,參照最高法院四七台上字第一五二號判例要旨,亦有其適用。說明:二、查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應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以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台灣省稅務局72/05/24稅二字第349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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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4 章節:第4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