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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宗教團體所有與教堂或寺廟相連或同一範圍內之房屋免稅
要旨
三2宗教團體所有與教堂或寺廟相連或同一範圍內之房屋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應准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說明:二、關於教會所有供傳教人員之宿舍、餐廳及辦公室等使用之房屋,如與教堂相連而在同一院落並以同一所有權人名義登記者,應准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本案教會聚會所所有4層樓房屋,如查明確係專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自應一致辦理。(財政部65/03/22台財稅第318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