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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宗教團體所有與教堂或寺廟相連或同一範圍內之房屋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三2宗教團體所有與教堂或寺廟相連或同一範圍內之房屋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應准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說明:二、關於教會所有供傳教人員之宿舍、餐廳及辦公室等使用之房屋,如與教堂相連而在同一院落並以同一所有權人名義登記者,應准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本案教會聚會所所有4層樓房屋,如查明確係專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自應一致辦理。(財政部65/03/22台財稅第318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5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2宗教團體所有與教堂或寺廟相連或同一範圍內之房屋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5 年 03 月 22 日發布,要旨:三2宗教團體所有與教堂或寺廟相連或同一範圍內之房屋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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