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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設立稅籍之國宅受配戶交換房地應申報契稅

發文機關 台灣省稅務局發文日期 69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經設立稅籍之國宅受配戶交換房地應申報契稅

函釋全文

某社區國民住宅受配戶甲與乙等二戶申請交換應否課徵契稅一案,查甲乙二人受配房屋既經設立稅籍,並經××縣政府核准交換在案,依照契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應申報交換契稅。(台灣省稅務局69/03/06稅務三字第254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3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設立稅籍之國宅受配戶交換房地應申報契稅由台灣省稅務局於民國 69 年 03 月 06 日發布,要旨:經設立稅籍之國宅受配戶交換房地應申報契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