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 2 條(徵收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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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ellahu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土稅105-4
四、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試問,在那些情形之下,免徵契稅?又在那些情形之下,不課徵契稅?(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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