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了契稅的徵收範圍。根據該條規定,所有進行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的行為都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納契稅。然而,在土地增值稅開徵區域的土地上,則不需要繳納契稅。 根據該條規定的範例,比如一個人將一塊土地贈予另一個人,這就屬於贈與行為,所以贈與方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納契稅。而如果這塊土地位於土地增值稅開徵區域內,則不需要繳納契稅。 參考資料: 1. 契稅條例 2. 土地增值稅法
本條例施行後,在未依土地法舉辦土地登記區域、凡不動產之典賣交換贈與分劃之承受人及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人,均預領用官印契紙完納契稅。
本條例施行後,在未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凡不動產之典賣、交換、贈與、分割之承受人,及因佔有而取得所有權人,均應領用契紙完納契稅。 前項契紙,經各省(市)政府認為毋須填發時得免予領用。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前項核定契紙,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其格式由省(市)政府定之。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立法理由參酌財政部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台財稅字第三一三九0號函釋:「稽徵機關統一印製公定契紙之辦法,依照行政院台六十一研展字第七0二號令規定,基於便民措施及簡化手續,應予廢止,准由民間依同令訂頒之格式填用。自該項規定生效日起,不動產之買賣,當事人書立契約得免用公定契紙,惟仍應使用規定格式,否則有關機關得拒絕受理」,爰予刪除第一項「購用公定契紙」文字及原條文第二項。
本條例施行後,在未依土地法舉辦土地登記區域、凡不動產之典賣交換贈與分劃之承受人及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人,均預領用官印契紙完納契稅。
本條例施行後,在未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凡不動產之典賣、交換、贈與、分割之承受人,及因佔有而取得所有權人,均應領用契紙完納契稅。 前項契紙,經各省(市)政府認為毋須填發時得免予領用。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前項核定契紙,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其格式由省(市)政府定之。
參酌財政部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台財稅字第三一三九0號函釋:「稽徵機關統一印製公定契紙之辦法,依照行政院台六十一研展字第七0二號令規定,基於便民措施及簡化手續,應予廢止,准由民間依同令訂頒之格式填用。自該項規定生效日起,不動產之買賣,當事人書立契約得免用公定契紙,惟仍應使用規定格式,否則有關機關得拒絕受理」,爰予刪除第一項「購用公定契紙」文字及原條文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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