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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6法人解散後其賸餘建物依章程歸屬地方政府者不課徵契稅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二46法人解散後其賸餘建物依章程歸屬地方政府者不課徵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陽智能發展中心解散清算後,其賸餘建物依捐助章程歸屬宜蘭縣政府,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契稅課徵範圍,應不課徵契稅。說明:二、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如章程無規定且總會未決議,當地地方政府取得賸餘財產係屬依民法規定(編者註:民法第44條)而取得;如章程有規定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者,應僅是宣示民法規定之歸屬權利人,而非創設新歸屬權利人,其本質仍係依民法規定而取得,與一般贈與之所有權移轉情形有別,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契稅課徵之範圍。(財政部97/06/20台財稅字第09704030830號函)

編註

則次:46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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