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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9租地建屋課徵買賣契稅原則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二49租地建屋課徵買賣契稅原則

函釋全文

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土地承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惟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財政部107/09/19台財稅字第10700572130號令)

編註

則次:49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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