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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4收到票據之收據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應貼花
要旨
六4收到票據之收據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應貼花
函釋全文
二、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如係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載有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之收據,依本部78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81135887號函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三、依來函所附收據影本,因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應屬銀錢收據,應貼印花稅票。(財政部賦稅署80/06/29台稅二發第8002285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