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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4收到票據之收據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應貼花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0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六4收到票據之收據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應貼花

函釋全文

二、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如係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載有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之收據,依本部78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81135887號函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三、依來函所附收據影本,因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應屬銀錢收據,應貼印花稅票。(財政部賦稅署80/06/29台稅二發第8002285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4收到票據之收據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應貼花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0 年 06 月 29 日發布,要旨:六4收到票據之收據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應貼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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