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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菸酒代理商領取公賣局退還溢繳之公賣利益憑證應課稅
要旨
菸酒代理商領取公賣局退還溢繳之公賣利益憑證應課稅
函釋全文
菸酒公賣利益係屬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章第二節之獨占及專賣收入範圍,尚非同章第一節之稅課收入範圍,故菸酒代理商領取台灣省菸酒公賣局退還其溢繳之公賣利益,不得適用印花稅法第六條第十二款免納印花稅之規定。(財政部賦稅署76/12/11台稅二發第76115250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12 章節:第2章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