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稅車輛報廢應退還未使用日數之稅款
要旨
已稅車輛報廢應退還未使用日數之稅款
函釋全文
已稅交通工具因故報廢,包括車輛毀損及實際無法使用自動報廢者,應退還未使用月份稅款(編者註:本法第十六條已改為按日計稅),其申報日期並不侷限於換照徵稅期限前或期限內,過戶車輛立即報廢,亦可比照辦理。(台灣省稅務局64/11/26稅三第563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稅車輛報廢應退還未使用日數之稅款
已稅交通工具因故報廢,包括車輛毀損及實際無法使用自動報廢者,應退還未使用月份稅款(編者註:本法第十六條已改為按日計稅),其申報日期並不侷限於換照徵稅期限前或期限內,過戶車輛立即報廢,亦可比照辦理。(台灣省稅務局64/11/26稅三第56332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