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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稅車輛報廢應退還未使用日數之稅款

發文機關 台灣省稅務局發文日期 64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已稅車輛報廢應退還未使用日數之稅款

函釋全文

已稅交通工具因故報廢,包括車輛毀損及實際無法使用自動報廢者,應退還未使用月份稅款(編者註:本法第十六條已改為按日計稅),其申報日期並不侷限於換照徵稅期限前或期限內,過戶車輛立即報廢,亦可比照辦理。(台灣省稅務局64/11/26稅三第563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徵收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稅車輛報廢應退還未使用日數之稅款由台灣省稅務局於民國 64 年 11 月 26 日發布,要旨:已稅車輛報廢應退還未使用日數之稅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