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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工廠廢止登記後使用保稅原料製造產品售與其他保稅工廠得銷案退押
要旨
保稅工廠廢止登記後使用保稅原料製造產品售與其他保稅工廠得銷案退押
函釋全文
保稅工廠經撤銷(編者註:現行辦法改為廢止登記)後,使用提供稅款擔保所提領之保稅原料,製造產品售與其他保稅工廠,申請辦理銷案退押乙案,同意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7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財政部80/11/14台財關第8004482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