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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工廠廢止登記後將保稅原料售予其他保稅工廠得銷案退押
要旨
保稅工廠廢止登記後將保稅原料售予其他保稅工廠得銷案退押
函釋全文
所報保稅工廠經撤銷(編者註:現行辦法已改為廢止登記)後,以其提供稅款擔保所提領之保稅原料,未經加工即售與其他保稅工廠,申請辦理銷案退押乙案,准比照本部80年11月14日台財關第800448220號函辦理。(財政部81/10/27台財關第81045405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