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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工廠廢止登記後將保稅原料售予其他保稅工廠得銷案退押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保稅工廠廢止登記後將保稅原料售予其他保稅工廠得銷案退押

函釋全文

所報保稅工廠經撤銷(編者註:現行辦法已改為廢止登記)後,以其提供稅款擔保所提領之保稅原料,未經加工即售與其他保稅工廠,申請辦理銷案退押乙案,准比照本部80年11月14日台財關第800448220號函辦理。(財政部81/10/27台財關第81045405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稅工廠廢止登記後將保稅原料售予其他保稅工廠得銷案退押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10 月 27 日發布,要旨:保稅工廠廢止登記後將保稅原料售予其他保稅工廠得銷案退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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