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增加實收資本額適用疑義
要旨
增加實收資本額適用疑義
函釋全文
主旨:重要投資事業製造業部分之適用範圍標準第2條第2款後段所稱「增加實收資本額」適用疑義乙案。說明:二、前述所稱「增加實收資本額」,並未限制其資金來源,故包括以未分配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之股本在內。至超過票面金額發行新股之溢價部分,依公司法第238條(編者註:已刪除)第1款規定,應累積為資本公積,於該項資本公積轉增資前,非屬股本項目,不宜列入增加實收資本額範圍內。(財政部賦稅署81/05/15台稅一發第8107953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一年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