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
要旨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槍砲彈藥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為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二十焦耳以上。
內文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槍砲彈藥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為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二十焦耳以上。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槍砲彈藥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為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二十焦耳以上。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槍砲彈藥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為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二十焦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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