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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槍砲彈藥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為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二十焦耳以上。

內文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槍砲彈藥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為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二十焦耳以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發布,要旨: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槍砲彈藥殺傷力之認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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