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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

會議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槍砲彈藥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為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二十焦耳以上。

內文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槍砲彈藥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為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二十焦耳以上。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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