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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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
-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案件裁罰基準
行政規則114.04.09
一、為處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案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 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前開案件之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113 年
- 內政部警政署 113.08.13. 警署交字第1130131615號函
函釋113.08.13
有關車輛安裝電動遮牌器遮蔽號牌規避交通違規稽查舉發疑義,請交通部 釋示惠復
- 航空警察局處理違反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行政規則113.08.13
第一點 航空警察局(下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下 稱本條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 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 基準。 第二點 本局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項
- 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
公告113.08.12
-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
公告113.07.08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 警械名稱 種類 備考 警棍 木質警棍 膠質警棍 鋼(鐵)質伸縮警棍 刀 各式警刀 槍械 手槍 各式手槍 衝鋒槍 各式衝鋒槍 步槍 半自動步槍 自動步槍 霰彈槍 各式霰彈槍 機槍 輕機槍 重機槍 火砲 迫擊砲 無後座力砲
-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材質
公告113.06.13
各類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材質如下: 槍砲彈藥名稱 主要組成零件種類 附註 火砲 砲管、發火機、尾環、砲閂、擊 針、尾球、腳架、底盤、發射管、 機箱、護手、結合座、扳機。 一、左列主要組成零件符合以下 情形之一者,屬槍砲 彈藥刀 械管
-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四條之解釋令
行政規則113.05.17
按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各校畢業學生經分發職務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本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各校畢業生在服務年限內發生「任意性
- 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
公告113.05.17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槍砲彈藥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為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二十焦耳以上。
- 全國性警察學術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令113.03.06
一、本原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原則之適用對象,為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內政部主管警察學術業務財 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前項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內部控
- 警察學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
公告113.02.05
警察學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 警政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
公告113.01.25
警政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總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112 年
-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之一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及實施要點
行政規則112.09.25
一、內政部警政署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之一第 三項及第一百十三條之一規定,為執行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 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與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以下 合稱網路平臺業者)限期改善通知及裁罰作
- 模擬槍關鍵零組件辨識碼位置及槍管防止改造機制設置基準
行政規則112.05.15
第 一 點 內政部為明確規範廠商經許可製造之模擬槍關鍵零組件 辨識碼位置及槍管防止改造機制,特訂定本基準。 第 二 點 模擬槍應以鋼針或雷射刻印等不可回復痕跡之方式,使 辨識碼刻印深度達零點三毫米以上,並依下列各槍枝種 類,於指定之關鍵零組
- 空包彈輸入審查規定
行政規則112.01.06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避免空包彈非法流用危害治安,依貿易法第十一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規範輸入許可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依經濟部公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第9306節申請輸入之空包彈,除第9306.30.10.10-3號 「供打鉚釘
111 年
- 低動能槍枝輸入審查規定
行政規則111.09.05
第一點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規範射擊動能低於二 十焦耳/每平方公分之低動能槍枝(以下簡稱低動能槍枝)及其零件輸入審查作業, 以防止非制式槍枝之改造危害治安,特訂定本規定。 第二點 輸入經濟部公告限制輸入貨
110 年
-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案件裁罰基準
行政規則1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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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槍砲彈藥管制審議會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110.04.15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釐清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模擬槍審認爭 議,並強化槍砲、彈藥源頭查禁管制,以兼顧社會治安及人民權益,特以任務 編組方式,設立槍砲彈藥管制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部警政署刑事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所需文件格式
令1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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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性警政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令110.01.25
一、本原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原則之適用對象,為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內政部主管警政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前項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
109 年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之解釋令
行政規則109.07.23
一、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三號解釋有關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 法相關規定,以及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之意旨,有關警察人員人事 條例規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之解釋如下: (一)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
- 臺北松山機場及其週邊之集會遊行禁制區
公告109.02.24
依 據: 依集會遊行法第6條之規定 公告事項: 臺北松山機場及其週邊之集會遊行禁制區 臺北松山機場及其週邊之集會遊行禁制區,請詳見附件
- 臺中國際機場及其週邊之集會遊行禁制區
公告109.02.24
依 據: 依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 公告事項: 臺中國際機場及其週邊之集會遊行禁制區 臺中國際機場及其週邊之集會遊行禁制區,請詳見附件
108 年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其週邊之集會遊行禁制區
公告108.10.03
依據: 集會遊行法第6條第2項 公告事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其週邊之集會遊行禁制區公告表及公告圖(如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其週邊之集會遊行禁制區公告表及公告圖(如附件)。
106 年
- 信號彈輸入審查要點
行政規則106.12.29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貿易法第十一條規定,限制信號彈之輸入,避免非法流用,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信號彈,指依其他信號火炬、其他濃霧信號及其他信號彈等貨品號列輸入之信號彈。 三、信號彈進口商初次申請輸入時,本部應審查其檢附
- 警察機關員警新式警便服換裝預算補助及籌補作業管考實施要點
行政規則106.10.02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控管一百零七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警察機關 員警新式警便服換裝預算補助執行,及督促各級警察機關(構)、學校辦理所屬員警、 畢(結)業學員及學生新式警便服換裝籌補作業,以落實行政院核定之精實警察制服方 案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之解釋令(106年8月2日訂定發布)
行政規則106.08.02
一、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三號解釋有關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以及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之意旨,並配合公務員懲戒法於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修正施行,有關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之解釋
105 年
- 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標識規定
行政規則105.10.26
一、本規定依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警察制服區分如下: (一)禮服。 (二)常服。 (三)便服。 三、男子警察禮服服式及標識如下: (一)顏色:藏青色。 (二)帽:大盤帽。顏色、質料與服裝同,依下列規定製成之: 1.帽徽:
- 警察服制條例第六條所指人員包含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一般生)、學士班四年制、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及特考班結業等非現職警察人員之解釋令
行政規則105.03.04
「警察服制條例」第六條所指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人員,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一般生)、學士班四年制、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
- 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男、女式警察短大衣之解釋令
行政規則105.02.05
男、女式警察短大衣制式統一規定:藏青色,翻領式,左右各製肩帶,長約及於大腿二分之一,雙排金色梅花形大鈕釦各三枚,兩側開斜形暗袋,後襟開明叉。
- 各警察機關執行聚眾防處活動強制驅離原則
行政規則105.01.29
辦法: (如附件)
-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名冊
行政規則105.01.08
(民防團隊全銜)編組人員名冊 編號 編組職稱 姓 名 性別 出 生 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職業 役別 聯絡電話 住 址 參加日期 待命服勤位置 (自動電話) (行動電話) (自動電話) (行動電話) (自動電話) (行動電話) (自
- 民防團隊裝備器材管理名冊
行政規則105.01.08
(民防團隊全銜)裝備器材管理名冊 編號 器材名稱 數量 計算單位 購買年月 使用年限 所 在 位 置 保管人或 管理人 聯絡電話 備註 (自動電話) (行動電話) (自動電話) (行動電話) (自動電話) (行動電話) (自動電話) (行動
- 民防人員編組通知單
行政規則105.01.08
(編組機關(構)全銜)民防人員編組通知單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字第 號 主 旨 核定臺端為下列民防團隊之編組人員。 法令依據 一、民防法。 二、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姓 名 性 別 編組隊別 編組職稱 出生年月日
- 民防人員異動報告表
行政規則105.01.08
民防人員異動報告表 姓 名 性 別 原編組隊別 原編組職稱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址 原服務單位或 編組機關(構)填具 民防人員填具 編組機關(構)填具 異動原因 建請處置 異動原因 建請處置 異動原因 建請處置 □職務變動
- 民防人員免除召集申請書
行政規則105.01.08
民防人員免除召集申請書 主 旨 本人因有下列原因,申請准許免除本次召集。 法令依據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七條第四項。 姓 名 性 別 召 集 通 知 書 日 期 編組隊別 編組職稱 文 號 字第 號 出 生 年月日
- 民防人員召集通知書
行政規則105.01.08
(民防團隊全銜)民防人員召集通知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字第 號 主 旨 請臺端攜帶本通知書依下列規定時間及地點報到。 法令依據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七條。 受召集人 姓 名 性 別 召 集 事 由 編組隊別 編組
104 年
- 內政部警政署 104.08.24. 警署交字第1040137773號書函
函釋104.08.2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1公里認定範圍
- 警察人員使用高壓噴水車應行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104.04.08
一、為使警察人員依法審慎合理使用高壓噴水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高壓噴水車,應遵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依比例原則,審慎選擇適當方 法,合理、合目的執行之。 三、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於使用高壓噴水車前,應先審認有無警械使用條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應予以免職規定,其行使期間之解釋令
行政規則104.01.28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22633號 令廢止
103 年
-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行政規則103.12.29
一、為使警察機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於集會遊行法(以下簡 稱本法)修正施行前,執行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事項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其週邊之集會遊行禁制區
公告103.10.13
主 旨:公告訂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其週邊之集會遊行禁制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集會遊行法第 6 條第 2 項。 告事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其週邊之集會遊行禁制區公告表及公告圖(如附件)。
- 警察機關協勤民力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行政規則103.10.08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統一律定警察機關辦理所屬協勤民力申請志 願服務榮譽卡案件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適用對象,為依民防法第四條第二項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 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編組之下列編組成員:
102 年
- 不得任用為警察人員之治安顧慮人口,其中受毒品戒治人,係包括受「觀察、勒戒」及受「強制戒治」之人,均不得任用為警察人員之解釋令
行政規則102.04.24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不得任用為警察人員。受毒品戒治人,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之治安顧慮人口,該受毒品戒治人,包括受「觀察、勒戒」及受「強制戒治」之
- 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服式標識規定
行政規則102.04.16
一、本規定依警察服制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駐衛警察,指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 申請設置之駐衛警察。 三、本規定所稱義勇警察,指由警察機關編訓運用之義勇警察(以下簡稱義 警)、交通義勇警察(以下簡稱義交)、民
101 年
- 違反保全業法事件裁罰基準表
行政規則101.09.10
違反保全業法事件裁罰基準表修正規定
-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2項、第4條第2項及第7條第1項第3款之解釋令
行政規則101.06.27
有關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基準如下: 一、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所列「相關學(術)科」,係指附件所列相關學(術)科或其他由內政部核定之相關學(術)科課程;所列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第3項所定「原自治條例規定」之解釋令
行政規則101.05.01
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原自治條例之規定」,乃 為保障原址依自治條例規定之經營與服務者而設,其因縣(市)改制或 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並依原自治條例管理方 式繼續經營而制定之自治條例,亦包括之。 二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
行政規則101.03.20
一、有關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之「不良紀錄或犯罪前 科」,其認定要件如下: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性騷
-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8條第5款
行政規則101.01.09
100 年
- 當舖業法第4條第4項解釋令
行政規則100.12.09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台內警字第 1000890708 號 一、 有關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各直轄市針對 當舖業法 (下稱本法)第四條第四項,縣市人口數第一年每增加三萬人籌設一家之「起算日」認定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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