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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四條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按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各校畢業學生經分發職務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本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各校畢業生在服務年限內發生「任意性

內文

按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各校畢業學生經分發職務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本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各校畢業生在服務年限內發生「任意性或可歸責性之離職」,爰所定「離職」不包括「死亡」在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四條之解釋令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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