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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四條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按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各校畢業學生經分發職務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本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各校畢業生在服務年限內發生「任意性

內文

按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各校畢業學生經分發職務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本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各校畢業生在服務年限內發生「任意性或可歸責性之離職」,爰所定「離職」不包括「死亡」在內。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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