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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警察服制條例第六條所指人員包含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一般生)、學士班四年制、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及特考班結業等非現職警察人員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警察服制條例」第六條所指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人員,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一般生)、學士班四年制、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

內文

「警察服制條例」第六條所指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人員,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一般生)、學士班四年制、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及特考班結業等接受實務訓練之非現職警察人員亦包含在內。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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