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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 113.08.13. 警署交字第1130131615號函

會議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車輛安裝電動遮牌器遮蔽號牌規避交通違規稽查舉發疑義,請交通部 釋示惠復

主旨

有關車輛安裝電動遮牌器遮蔽號牌規避交通違規稽查舉發疑義,請 大部釋示惠復。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18日桃警交字第1130100849號函辦理。

二、相關文號:大部96年4月26日交路字第0960028650號函。

三、旨案安裝電動遮牌器遮蔽號牌之車輛,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之規定,尚屬明確,惟依該條規定,僅能責令駕駛人換領號牌或更正,無法即時杜絕該行為再次發生;另電動遮牌器係由手動遙控操作,如僅裝設而未使用時將無法可罰。

四、查據大部 96年4月26日交路字第0960028650號函釋:「汽車號牌應於原設有固定位置或規定之明顯適當位置懸掛固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條第1項已有明文,本案車輛號牌擅自裝置於可控制變動之旋轉架上,無論其行駛有無操作使用,應已違反上開規定,自宜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已領有號牌不依指定位置懸掛」之規定處罰。」已明文表示裝設旋轉架無論有無操作使用,均可依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舉發,除處罰鍰及吊銷其牌照外,更得禁止其行駛並代保管其牌照,以達及時杜絕違規再次發生之效,綜上,旨案電動遮牌器之取締,是否參照大部上揭函釋,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舉發,報請釋疑。

五、本案事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適用疑義及員警執法一致性,謹請大部釋示,俾所執法遵循。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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