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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特定與臨時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

會議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依據: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 公告事項: 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所定各級消防機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必要時並得實施臨時健康檢查,其檢查之項目及方式如下: 一、特定健康檢查項目,指消防人員從事消防勤務工作或

內文

依據: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

公告事項:

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所定各級消防機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必要時並得實施臨時健康檢查,其檢查之項目及方式如下:

一、特定健康檢查項目,指消防人員從事消防勤務工作或相關訓練前,應定期執行之預防性健康檢查,其勤務或訓練類型及檢查項目如附表一;臨時健康檢查項目,指消防人員於執勤期間或完成勤務後,依實際情形實施之健康檢查,其勤務或訓練類型及檢查項目如附表二。

二、適用對象: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人員。

三、檢查方式:

(一)各級消防機關應視其轄區消防人員執行勤務情形,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對所屬消防人員實施特定及臨時健康檢查。

(二)消防人員接受健康檢查後,應提供健康檢查紀錄予所屬消防機關永久保存。

四、經費編列:各級消防機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實施特定及臨時健康檢查項目所需經費,由各級消防機關年度預算內支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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