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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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
- 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115.06.24
一、為辦理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三條所定 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之範圍,其類別及項目如下: (一)電氣類:緊急發電機組、蓄電池設備、緊急
- 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115.04.01
一、為規範防焰性能認證作業之執行事項及相關書表,特訂定本要點。 二、防焰性能認證證書之登錄號碼,依業別代號、地區別及序號編列。 前項業別代號及地區別代號如附件一。 三、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對防焰性能試驗合格之單項產品,應
114 年
-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鳳凰颱風風災災區範圍
公告114.12.12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鳳凰颱風風災災區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鳳凰颱風風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萬榮鄉全區及鳳林鎮4戶受災房屋所在地。
-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範圍新增雲林縣全區
公告114.08.19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範圍」新增雲林縣全區,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五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範圍」新增雲林縣全區。
-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範圍新增嘉義市東區全區及西區全區
公告114.08.12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範圍」新增嘉義市東區全區及 西區全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五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範圍」新增嘉義市東區全區及西區 全
- 核釋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相關規定
行政規則114.07.25
核釋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相關規定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整合消防法因應不同場域安全所訂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與服勤人員之管理,避免重覆訓練茲生受訓練人員紛擾,參照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
- 辦理災害防救法相關書表格式應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114.07.17
一、為提供各機關辦理災害防救法所用書表之參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辦理災害防救各項處分之共同要項: (一)辦理徵調、徵用、徵購、優先使用、罰鍰時,應把握記載內容明確 具體、裁處結果公平適法及履行期限妥適相當等原則。 (二)機關送達行政處
- 核釋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三項所定「健康檢查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為之」相關規定
行政規則114.06.27
核釋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三項所定「健康檢查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為之」相關規定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位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地區之各級消防機關,其所屬消防人員之健康檢查,得採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由轄區內經
-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規則」書表格式
行政規則1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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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相關規定
行政規則114.05.29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起,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依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授權公告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
- 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特定與臨時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
公告114.05.29
依據: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 公告事項: 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所定各級消防機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必要時並得實施臨時健康檢查,其檢查之項目及方式如下: 一、特定健康檢查項目,指消防人員從事消防勤務工作或
- 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
公告114.05.29
依 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
- 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
公告114.05.29
主旨: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 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指下列各款之一
- 內政部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要點
行政規則114.05.16
一、為獎勵職務涉及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場所之工作者,或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舉發違法案件,以預防火災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執行機關為內政部消防署港務
-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嘉義大埔地震災區範圍
公告114.03.21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嘉義大埔地震災區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嘉義大埔地震災區範圍」。
- 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公務電話錄音紀錄管理要點
行政規則114.03.12
一、為辦理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公務電話錄音紀錄管理、調閱或複製等處理作業,以確保公務機密及保護個人隱私並防範不當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調閱:指於指揮中心聆聽公務電話錄音系統紀錄。 (二)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康芮颱風風災災區範圍
公告114.01.24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康芮颱風風災災區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康芮颱風風災災區範圍」。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山陀兒颱風風災災區範圍
公告114.01.10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山陀兒颱風風災災區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山陀兒颱風風災災區範圍」。
113 年
-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書表格式
行政規則1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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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
公告113.11.05
依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指鐵路及捷運共構車站。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部分)
公告113.10.23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部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 年四月三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部分)。
-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書表格式
行政規則11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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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部分)
公告113.07.16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部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新北市
- 惰性氣體、鹵化烴滅火設備與放水型自動撒水設備審查及查驗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1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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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書表格式
行政規則1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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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書表格式
行政規則1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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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書表格式
行政規則1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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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書表格式
行政規則1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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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書表格式
行政規則1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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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書表格式
行政規則1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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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書表格式
行政規則113.05.27
因規定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附件檔案。
-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書表格式
行政規則11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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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書表格式
行政規則11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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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推廣登山留守機制及定位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113.04.18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五年中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 畫),改善迷路或失聯型山域事故救援效率,結合民間力量推廣登山留守機制及定位設備 運用,並支援本部消防署山域事故救援管理平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期
- 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達一定規模之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
公告113.04.10
依據: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 公告事項: 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所定應委託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之達一定規模儲存液體公共危險 物品儲槽,指容量達一萬公秉以上之室外儲槽。
- 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
公告113.04.08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本規定依據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訂定之。 二、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所定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 目如下: (一)經金融主管機關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
公告113.04.03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 月三日生效。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
- 內政部消防署推動韌性社區獎補助維運評鑑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113.04.01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發展韌性社區在地特色,就取得一星以上標章認證之韌 性社區辦理維運獎補助,以深化社區推動防災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補助對象,以依內政部「韌性社區標章申請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並獲核發一星以 上標章,且
-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公告113.03.07
主旨:修正「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指下列建築物: 一、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
- 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場所發生事故應通報對象與方式及內容
公告113.03.01
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該場所管理權人應通報之對象、 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通報對象: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 二、通報方式:管理權人或其授權管理消防事項人員於發現或獲知事故時,應於三
- 消防法第37條及第40條所定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
行政規則113.01.11
核釋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所定「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一、「供營業使用場所」係指有對外收費之營業行為,提供不特定第三人服務,為供公眾出入之處所,具備火災風險高、 避難不易等特性,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較嚴重之場所。 二、
112 年
- 消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
公告112.12.15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消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如下: 一、當年度支出為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以下者,一定金額為一百萬元。 二、當年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小犬颱風風災災區範圍
公告112.11.03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小犬颱風風災災區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小犬颱風風災災區範圍為屏東縣滿州鄉及臺東縣蘭嶼鄉。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海葵颱風風災災區範圍
公告112.10.12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海葵颱風風災災區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海葵颱風風災災區範圍為臺東縣延平鄉、東河鄉及成功鎮。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卡努颱風風災災區範圍
公告112.08.25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卡努颱風風災災區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卡努颱風風災災區範圍為南投縣仁愛鄉及埔里鎮。
- 核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之二有關六類物品儲存場所安全管理之相關規定
行政規則112.04.13
一、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 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之二立法意旨以公共危險物品與非公共危險物品、不同 分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共同儲存為原則,如設置區劃分隔 牆、防火安全儲存櫃(Storage
- 內政部消防署推動績優韌性社區獎補助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112.02.06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發展韌性社區在地特色,就取得一星以 上標章認證之韌性社區(以下簡稱韌性社區)進行績優韌性社區評選,並 給予維運費用之獎補助,以深化社區推動防災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補助對象為經本署評選為績優韌性
111 年
- 內政部消防署防救災展示館申請展覽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111.10.19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向全國展示國內最新防救災裝備器材及 科技,鼓勵產官學各界研發創新,以強化防救災效能,並提高國際能見度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人應依本署指定樣式或規格(如附件一),檢具申請展覽表(如附件 二)、防救災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池上震災災區範圍
公告111.10.11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池上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玉 里鎮、富里鄉、卓溪鄉、瑞穗鄉、萬榮鄉與臺東縣鹿野鄉、延 平鄉、關山鎮、池上鄉及海端鄉。
- 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
公告111.09.19
依 據:消防法第九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指依同法第六條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各 類場所。但僅設置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 安全設備之場所,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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