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內政部消防署
共 120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目前是第 2 頁,共 3 頁。
111 年
- 室內停車空間密閉式泡沫滅火設備技術基準
行政規則1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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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
-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應設備暨竣工檢查申報備查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110.12.16
一、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 理辦法第六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以下簡稱販賣場所)之經營者針對其供氣之容器串接 使用場所,應辦理下列
- 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須知
行政規則110.10.13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以下簡 稱本訓練要點)第三點第二項所定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之登錄及管理作業 ,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稱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法人、
- 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
行政規則110.03.24
一、為訓練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等服勤人員有效整合防災裝置、避難 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資訊,結合軟硬體採取必要應變措施,並配合 消防救災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訓練對象如下: (一)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之服勤人員。 (二)
109 年
- 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
行政規則109.08.21
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內容詳如附件。
- 民間捐助之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董事選任應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109.03.23
一、為落實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並就內政部主管之民間捐助全國性消 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民間消防財團法人)董事選任程序及方式為適當之監督,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民間消防財團法人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召開董
108 年
- 液化石油氣燃氣導管施工標籤作業規定
行政規則108.12.31
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 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燃氣導管施工標籤之規 格及格式等事項,以利遵循,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燃氣導管施工標籤規格應符合
- 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書面陳報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108.12.31
一、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於場所設立時十五日內依下列 表格內容,以書
- 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自行檢查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108.12.31
一、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九目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指派人員依下列表格內容,每 月至少自行檢查
-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108.12.31
一、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款第三目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容器保管室及液化石油氣容器串
-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認定基準
行政規則10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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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齊開放閥認可基準
行政規則1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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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令108.07.15
一、本原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原則之適用對象,為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內政部主管消防業務 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前項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
- 核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之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疑義
行政規則108.05.07
核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之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疑義,並自即日生效。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之場所(包含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認可管理要點
行政規則108.02.27
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認可管理要點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認可及管理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辦理防災士培訓機構資格審查、防災士教材教案及測驗題庫編修、防災士種子師資培訓、韌性社區標章核發審查及企業防災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民間防災審
- 防災士培訓機構認可及管理要點
行政規則108.02.27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防災士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 申請認可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培訓機構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法人、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私立大專院校所屬學術研究機構或直轄 市、縣(市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管理要點
行政規則108.02.15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管理要點 一、為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以下簡稱認定機構)之登錄作業及管理事項,以落實執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自主認定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認定機構依其認定業務類別分為下列二類: (一)機械類認定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自主認定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108.02.15
一、為辦理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應經核准或認可品目以外,經公告實施 自主認定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認定業務,以提升該等消防機具器 材及設備產品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
- 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108.01.18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施工、材料及設備等技術之審議、改進事項,設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消防安全設備之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法、新材料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消防安全設
- 韌性社區標章申請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108.01.02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廣韌性社區工作,以強化社區之自我防救災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區:指地方性組織或團體,如村、里、社區發展協會、大樓管理委員會或其他類似組織為一社區單位。 (二)韌性社區:指經取
107 年
- 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
行政規則107.11.29
一、本基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十 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指為控制火災、降低火場溫度 及阻隔濃煙,而利用場所內自來水系統連結水箱、增壓給水裝置、撒 水配管、水道連結型撒水
- 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
行政規則107.10.26
一、為落實消防法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及第七條有關自衛消防編組之功 能,提供驗證應變能力方式,檢視及整合場所軟、硬體安全性,以降低火災 危害及人員傷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符合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 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指導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行政規則107.10.18
為落實消防法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有關消防防護計畫中自衛消防編組之功能,建立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指導機構認可及管理機制,協助提升自衛消防編組應變成效,特訂定本須知。 本須知所稱指導機構,指接受場所管理權人之委託,指導自衛消防編組提升應
- 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
行政規則107.08.10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植防災士,以強化民眾自主防救災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防災士及進階防災士(以下統稱防災士): 1.防災士:指參與本要點所定防災士培訓課程並取得合格認證,自主性協助各級政 府、災害
- 內政部90年10月22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決議事項
行政規則107.07.04
廢止本部90年12月10日台(90)內消字第9063356號令頒「內政部90年10月22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決議事項」提案10決議,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葉俊榮
- 119火災通報裝置認可基準
行政規則1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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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令107.03.23
壹、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本契約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瓦斯業者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交付消費者審閱,並為詳細說明。 消費者簽章: 瓦斯業者簽章: 因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事宜,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震災災區範圍
公告107.02.13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十 公告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郷及吉安郷。 行政院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補登) 院臺忠字第1070164794號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
106 年
- 義勇消防組織防救災協勤車輛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認定規範
行政規則106.03.14
一、為執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義勇消防組織防救災協勤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認定事項,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義勇消防組織,指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編組,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之組織。 三、本規範所稱義勇消
105 年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梅姬風災災區範圍
公告105.12.14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十 行政院 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院臺忠字第1050048468號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梅姬風災災區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 據: 災害防救法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二日莫蘭蒂風災災區範圍
公告105.12.12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十 公告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二日莫蘭蒂風災災區範圍為屏東縣全區及金門縣全區。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二日莫蘭蒂風災災區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二日生效。 依 據: 災害防
- 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
行政規則105.11.24
一、 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特訂定本基準。 二、 本基準所稱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 ( 以下簡稱容器 ) 係指供家庭或營業場所使用,其容量為水容量 2 公升
- 潔淨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105.11.07
一、電子工業廠房潔淨區(以下簡稱潔淨區)因潔淨環境及構造特殊,依 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不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 一部,為依其特性規範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供各級消防機關審查時 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所稱電子工業,指積體電路
- 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專業機構認可須知
行政規則105.08.31
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專業機構認可須知 一、為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專業機構 (以下簡稱專業機構) 之認可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資格: 1.職業訓練機構。
- 保安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講習訓練要點
行政規則105.08.31
一、 為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保安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之認可及講習訓練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訓練機構應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取得認可後,始得辦理保安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蘇迪勒風災災區範圍;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杜鵑風災災區範圍。
公告105.08.30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十。 公告事項: 55555555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蘇迪勒風災災區範圍」及「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杜鵑風災災區範圍」。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蘇迪勒風災災區範圍 直轄市、縣(市) 災區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尼伯特風災災區範圍
公告105.07.26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十 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尼伯特風災災區範圍為臺東縣全區。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尼伯特風災災區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生效。 依 據: 災害防救法 第
104 年
-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公告104.07.10
依據: 消防法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二、 上開所稱可燃性微細粉末,指任何細微分割之固
103 年
- 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
行政規則103.09.09
一、依「消防法」第十五條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二)管理權人及保安監督人之業務及職責 (三)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1公共危險物
- 公共危險物品判定機構審查作業規定
行政規則103.08.13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公共危險物品判定機構(以下稱公告機構)之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公告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財團法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或
- 內政部辦理申請認可一般爆竹煙火專業機構及委託認可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103.08.13
一、目的: (一)為委託具一定能力之專業機構辦理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九條所定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等相關作業,特訂定「內政部辦理申請認可一般爆竹煙火專業機構及委託認可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遵循辦理。 (二)本要點係規範專業機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委託及管理要點
行政規則103.07.04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委託及管理要點 一、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以下簡
- 內政部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
行政規則103.06.23
內政部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部分決議廢止一覽表 類別 研討會 會議日期 決議事項發文 日期及文號 (廢止之 提案案號) 提案要旨 決議內容摘要 相關規定或說明 公共危險物品 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
- 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
行政規則103.05.16
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4條第3項規定之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係指供家庭或營業場所使用,水容量2公升以上,50公升以下之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
- 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
行政規則103.05.16
一、本要點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複合容器):係指以強化複合材料纖維完全包裹具無承受負載金屬或非金屬內膽之液化石油氣容
- 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
公告103.02.24
依據: 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公告事項: 修正「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
102 年
- 消防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
行政規則102.12.02
一、為利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下稱本法)第十五條之五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下稱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之審查及竣工查驗工作,特訂定本作業基準。 二、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審查作業
- 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行政規則102.10.28
一、 為辦理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 構)之認可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 訓練機構應向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取得認可後,始得辦理防火管理人 之初訓及複訓講習訓練。 三、 訓練
101 年
- 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認可基準(101.11.14訂定)
行政規則1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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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
公告101.11.09
依據: 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 一、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依其性質分類如下。但耐熱電線電纜及耐燃電纜因性質特殊,得不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 (一)機械類:除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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