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間捐助之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董事選任應注意事項
要旨
一、為落實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並就內政部主管之民間捐助全國性消 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民間消防財團法人)董事選任程序及方式為適當之監督,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民間消防財團法人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召開董
內文
一、為落實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並就內政部主管之民間捐助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民間消防財團法人)董事選任程序及方式為適當之監督,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民間消防財團法人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召開董事會選任下屆董事。
董事之選任屬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但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或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別決議,指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普通決議,指經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三、民間消防財團法人召開董事會選任董事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董事會出席及決議人數之比例:
1、捐助章程未明文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選任董事或無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情事者,董事之選任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且董事出席及決議人數應達前點第三項所定特別決議之人數。
2、捐助章程明文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選任董事或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情事者,董事之選任應經董事會普通決議,且董事出席及決議人數應達前點第三項所定普通決議之人數。
(二)董事選任議案提出時間:董事選任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三)董事委託代理出席之比例: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董事會選任董事之程序及方式:
1、召開共同提名會議:由當屆之董事各自提名至多二名之下屆董事候選人選,並分別敘明提名理由,且至遲應於董事會開會前五日將候選人選提供予民間消防財團法人彙整,以提出於共同提名會議討論。當屆董事對候選人選未表示反對之意見者,列入下屆董事候選名單;當屆董事對候選人選有異議者,得再行協商,協商不成者,不列入下屆董事候選名單。
2、董事選舉程序:當屆之董事每人至多有與應選董事人數相同之選票數,以無記名連記法分別自下屆董事候選名單中圈選之,選舉結果由得票數較高者列入下屆董事名單;列入下屆董事名單之人數逾應選董事人數時,票數最低之同票者,以抽籤決定之。但當選之董事名單中由政府遴聘、指派或同意之人數,依改選時政府捐助基金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率,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3、董事會決議:前目所定下屆董事名單,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五)期滿連任董事之比例: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但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選董事人數。
(六)董事間有親屬關係之比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內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董事之專長或工作經歷: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八)董事之消極資格: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充任董事,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內政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四、前二點所定事項,民間消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較高或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民間消防財團法人經董事會決議選任董事後,應填具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選任許可檢核表(如附件一)及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切結書(如附件二),連同董事選任名單一併陳報內政部許可;經內政部許可後,董事始得就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