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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書面陳報注意事項

會議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一、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於場所設立時十五日內依下列 表格內容,以書

內文

一、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於場所設立時十五日內依下列表格內容,以書面向當地消防機關陳報;異動時,亦同。

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書面陳報表填報人負責人(管理權人): (簽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場所名稱:

地址:

電話:

液化石油氣串接使用量: 公斤(請填寫公斤數並勾選以下欄位)□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1.容器放置於室外。

□容器放置於室內,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2.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3.場所之溫度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4.使用及備用之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5.串接容器之燃氣導管貼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之施工標籤。

技術士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技術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6.燃氣橡膠管長度未超過一點八公尺,且最小彎曲半徑為一百十毫米以上,未扭曲及纏繞;且燃氣橡膠管及燃氣導管符合國家標準,銜接處並有防止脫落裝置。

□7.設有氣體漏氣警報器。

□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一百二十公斤至三百公斤以下者:

□1.符合以上各項規定。

□2.容器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

□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三百公斤至六百公斤以下者:

□1.符合以上各項規定。

□2.設有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3.容器放置於室外者,應設有柵欄或圍牆等措施,其上方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

□4.設置標示板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串接使用量在超過六百公斤至一千公斤以下者:

□1.符合以上各項規定。

□2.容器與第一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十六點九七公尺以上,與第二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十一點三一公尺以上。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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