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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

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發文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一、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款第三目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容器保管室及液化石油氣容器串

內文

一、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款第三目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容器保管室及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應設置下列標示:

(一)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容器保管室:警戒標示,包含嚴禁煙火標示及場所標示板。

(二)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嚴禁煙火標示;串接使用量超過三百公斤者,並應設置場所標示板。

三、嚴禁煙火標示(如圖例一):

(一)內容及顏色:標示紅底白字或白底紅字之「嚴禁煙火」字樣。

(二)尺寸:短邊三十公分以上;長邊六十公分以上。

(三)字體大小:十公分以上乘以十公分以上。

(四)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五)位置: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容器保管室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應設於串接容器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四、場所標示板(如圖例二):

(一)內容:

1、場所名稱:依場所類別,分別標明「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容器保管室」或「容器串接使用場所」。

2、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應標明「儲存氣體名稱」;「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應標明「串接使用量」。

3、緊急連絡人姓名及電話:應為該場所管理權人或其指派之緊急處理人員。

(二)顏色:白底黑字。

(三)尺寸:短邊三十公分以上;長邊六十公分以上。

(四)字體大小:三公分以上乘以三公分以上。

(五)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六)位置: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容器保管室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應設於串接容器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五、本標示規格不拘橫型或豎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由內政部消防署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發布,要旨:一、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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