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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會議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施工、材料及設備等技術之審議、改進事項,設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消防安全設備之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法、新材料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消防安全設

內文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施工、材料及設備等技術之審議、改進事項,設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消防安全設備之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法、新材料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消防安全設備之材料、品質、規格與其他消防技術之調查、研究、適用及改進事項。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委託有關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前項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消防署署長、副署長分別兼任之。其餘委員除由部長指派消防署業務有關人員兼任外,並聘請有關機關、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聘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分為電氣、機械、設計及綜合四小組,每小組六人至八人,並由小組委員互推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由部長就消防署編制內人員派兼之,辦理審議案件登記、會議紀錄及其他日常會務。

五、本會審議程序如下:

(一)送請業務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二)送請委員就審議案件擬具審查意見。

(三)交付本會小組會議初審。

(四)提付本會會議審議。

(五)製作審議會議紀錄,簽請部長核定。

六、本會會議以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召開,得採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實體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二)通訊會議:由幹事彙整會議資料,以電子化方式交付委員審議。

前項第一款實體會議得以視訊方式召開,委員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本會小組會議,以實體會議方式審議,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小組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七、本會會議決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實體會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二)通訊會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回復審議意見,經回復審議意見委員全數同意行之。

前項第二款通訊會議決議事項未獲回復審議意見委員全數同意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並以實體會議方式審議。

八、本會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本會會議決議事項簽請部長核定後,以本部名義行之。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邀請有關專家列席會議時,得酌支交通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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