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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液化石油氣燃氣導管施工標籤作業規定

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發文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 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燃氣導管施工標籤之規 格及格式等事項,以利遵循,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燃氣導管施工標籤規格應符合

內文

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燃氣導管施工標籤之規格及格式等事項,以利遵循,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燃氣導管施工標籤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尺寸:八公分以上乘以四公分以上。

(二) 材質:銅板紙 (面) 及鋁箔紙 (底) 。

(三) 顏色:白底黑字。

(四) 字型:標楷體十一型以上。

(五) 標示方式:黏貼。

(六) 格式如下:

因排版無法呈現內容,格式內容請詳閱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液化石油氣燃氣導管施工標籤作業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發布,要旨: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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