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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

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發文日期 101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依據: 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 一、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依其性質分類如下。但耐熱電線電纜及耐燃電纜因性質特殊,得不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 (一)機械類:除噴

內文

依據:

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

一、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依其性質分類如下。但耐熱電線電纜及耐燃電纜因性質特殊,得不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

(一)機械類:除噴霧式簡易滅火器外之滅火器、滅火器用滅火藥劑、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密閉式撒水頭、泡沫噴頭、一齊開放閥、流水檢知裝置、消防用水帶、消防幫浦、緩降機、金屬製避難梯等品目。

(二)電氣類:火警受信總機、119火災通報裝置、火警探測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火警發信機、火警警鈴、火警標示燈、火警中繼器、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燈、耐熱電線電纜、耐燃電纜等品目。

前項第一款所稱噴霧式簡易滅火器,指所充填滅火藥劑、氣體及液體等合計重量在九百公克以下,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驅動噴射壓力進行滅火用之器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由內政部消防署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發布,要旨:依據: 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 一、依消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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