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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震災災區範圍

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發文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十 公告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郷及吉安郷。 行政院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補登) 院臺忠字第1070164794號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

內文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十公告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郷及吉安郷。

行政院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補登)院臺忠字第1070164794號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震災災區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十。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郷及吉安郷。

院 長 賴清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震災災區範圍由內政部消防署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發布,要旨: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十 公告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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