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震災災區範圍
要旨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十 公告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郷及吉安郷。 行政院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補登) 院臺忠字第1070164794號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
內文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十公告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郷及吉安郷。
行政院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補登)院臺忠字第1070164794號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震災災區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十。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郷及吉安郷。
院 長 賴清德

